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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py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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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次成功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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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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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4-20 07:01:20 |只看该作者
搂主没讲清楚,无法评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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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12#
发表于 2007-4-20 16:00:59 |只看该作者
这次废标的主要原因是:在招标没开始或在招标没结束前就与潜在的投标商签定了技术协议.这是实质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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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4-20 16:24:1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ypyyp2007-04-20 16:00发表的:
这次废标的主要原因是:在招标没开始或在招标没结束前就与潜在的投标商签定了技术协议.这是实质的所在.


我觉得“没开始”和“没结束”是两回事,应该有所区别;后者是13号令等明确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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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4-23 09:52:30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没开始”前签定技术协议同样存在影响吧
有知识 有目标 有时间 有刻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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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07-4-28 14:20:04 |只看该作者
在开标之前先草签技术协议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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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07-5-8 15:52:21 |只看该作者
交货期都超出2个月了,超出规定废标的6周。真不知道这帮“专家”怎么评标的。 [s:6]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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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7-5-9 10:34:54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不同意见!!!

楼主所说的处理意见中引用了十三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该款的原文是“(三)招标活动开始后,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供货合同的;”也就是说,在招标活动开始后到评标结果生效之前这一时间段内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供货合同的才可适用本条。

可是,在楼主所述的调查结果中,业主明确说,“在招标立项前他们与各潜在投标商都进行了技术交流,并与各潜在投标商签订了技术协议”,从时间上,签订技术协议的时间是招标立项前,也就是说是在招标活动开始前,更明确地说,连最终的招标文件发售稿还没形成呢!从对象上,业主是与各潜在投标商签订技术附件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投标人!这怎么可能说是违反了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呢?!

作为投标人的B公司,既然参与了投标,就应该知道,一切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此前签署的文件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从楼主所述中也可看出,业主与B公司签订的技术附件中关于交货期的规定已经与招标文件存在本质的差异了,怎么可能以那份招标活动前的技术附件去质疑呢!这简直是笑话!

由此,我认为,B公司的质疑无效!应该维持原评标结果。

那份技术附件的合法性,要看本次国际采购是否为法定招标的,这一点楼主没有明确!如果是法定招标,那么那份技术附件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不管签订的文件叫什么名字,充其量也就是个备忘录的效力;如果不是法定招标,B公司可以根据那份技术附件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业主索赔,当然,仅仅一份技术附件,没有主合同,估计也索赔不出什么来,而且,这种索赔是不能影响,也不能否定后面的招标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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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7-5-10 22:48:13 |只看该作者
"该项目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潜在投标商草签所谓技术协议的行为,违反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并影响了中标结果,草签技术协议是不符合招标法的,建议废标。"

真的不可以吗?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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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7-5-10 22:50: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ypyyp2007-04-20 16:00发表的:
这次废标的主要原因是:在招标没开始或在招标没结束前就与潜在的投标商签定了技术协议.这是实质的所在.


兄弟搞过大型成套设备招标吗?在事先进行技术交流并签订相关技术附件是必须的!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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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0#
发表于 2007-5-14 16:10:22 |只看该作者
[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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