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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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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招标人在下列规定中是否还有定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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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20:52:45 |只看该作者
建议大家围绕主题展开议论;

可再次看一下去年国际招标网的有关专题:

定标权专题 上 争议篇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766652.html

定标权专题 下 析源篇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766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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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09:57:58 |只看该作者
问题讨论:招标人在下列规定中是否还有定标权?
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注:在法规条文中,“应当”一词与“必须”一词同义。

我认为,招标人有定标权,并且定标权没有受到限制。
在自行招标中,作为招标人,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自己组织的评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没有异议情况下(dianzima,但招标人有依法否定不合格评标报告和不合格侯选人的权利。) ,作为理性的招标人,肯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代理招标,性质一样的。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体现了《招》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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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0:00:46 |只看该作者
谢谢您的支持!
让真理在探讨中不断明晰!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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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4:04:02 |只看该作者

回 9楼(Laochan)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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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刚入门的招标行业新生

希望能够给个联系方式  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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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22:25:4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3楼dianzima于2010-08-06 11:45发表的 :
明明知道你没有否定的权利,法律赋予这样的权利,等于给了一个你无法行使的权利。


dianzima朋友:
注意到您在73楼的发言中,说招标人有依法否定评标结果的权利。
我不知道:你在这一楼的发言,是否定自己呢?还是在质疑他人?
不解中……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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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22:30: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6楼dianzima于2010-08-06 12:09发表的 :
没有制定科学规则的权利,就没有真正定标的权利。


招标文件难道不是招标人制定的吗?
招标文件中,关于如何评判投标人和投标方案的标准,难道不是招标人制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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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09:31:0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中,关于如何评判投标人和投标方案的标准”-----现在的管理部门已经把招标文件的每个细节都固化了,美其名曰“范本”----范本已经演变为备案的前置条件。
----------- 现实中,备案者是权利无边,他不满意的招标文件别想通过。这才是真权利。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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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09:55: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6楼dianzima于2010-08-09 09:31发表的 :
“招标文件中,关于如何评判投标人和投标方案的标准”-----现在的管理部门已经把招标文件的每个细节都固化了,美其名曰“范本”----范本已经演变为备案的前置条件。
----------- 现实中,备案者是权利无边,他不满意的招标文件别想通过。这才是真权利。


回到讨论的主题吧。
本帖要讨论的是:在某种情况下,有没有定标权的问题。
“备案”到底是什么性质,可以另外开一个议题讨论。

漫无边际的讨论,讨论不出任何结果。
也无助于本主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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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发表于 2010-8-10 11:11:27 |只看该作者
权利不是有就一定要满足的,法律就是现在不合理的权利。

没有法律的前提下,甲强于乙并且想杀乙,甲有杀乙的权利,乙有不被甲杀的权利。
法律规定不能杀人,保护了乙的权利,否定了甲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限制招标人的条款,就是为了防止很多不该存在的情况。
当然法律是不断完善的,会逐渐变得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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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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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3:01:22 |只看该作者
这注定是一个拉风的帖子。
但是,建议同行们少探讨些主义,多做些实务吧。
想改变现状,还是去立法部门游说吧,在这里吵吵,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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