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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ianz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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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总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带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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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14:36: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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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zima:如果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使了财政部门的监管权力,法规的规定是,财政部门对招标文件(公告)不需要审核备案,是事后备案。 (2016-01-07 17:35) 
这里说的有些笼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单指财政部,各个行业行政部门必然要执行自己体系的法律法规,有些部门仍然是要对文件(公告)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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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14:41: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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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zima:“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这是法官出身的法国人孟德斯鸠早在几百年前就得出的正确结论。-------------------  为什么要审查备案权力! (2016-01-07 17:56) 
您说的没错,但这个需要从约束各个部委的行政权力入手。我本身的理解是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是没有行政权力的(即也没有将各个部委的行政权力集中),因此其不能设置交易环节的备案、审核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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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14:45:45 |只看该作者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借助标准化的方法,可以整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等方面资源,为解决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自由裁量、互不相关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政府与市场关系不顺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 甩开九龙,两蛇自己想乱舞! (2016-01-07 16:54) 
       您这样的想法是基于将各个行政部门的权力集中,在下设交易中心。我想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发展方向的。也不是整合统一公共资源的本意。
        就像文中说的我理解其本意是通过平台的整合,打破行业之间的界限,实现各个行业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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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17:12: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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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这里说的有些笼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单指财政部,各个行业行政部门必然要执行自己体系的法律法规,有些部门仍然是要对文件(公告)备案的。 (2016-01-08 14:36) 
备案以后呢?是否也应对发出的公告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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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18:19:40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备案以后呢?是否也应对发出的公告承担责任呢? (2016-01-08 17:12)
事后备案为好……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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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21:26:15 |只看该作者
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都是事后,只有原建设部89号令要求招标公告(文件)是在发出的“同时”到主管部门备案,应该属于事中吧。备案就是存档备查的意思,个人觉得,事前审查在市场活动中应该就不叫备案,是审批啦。招投标中“审查备案”的说法,是个别地方政府机构根据需要造出来的词。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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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0:37:57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备案以后呢?是否也应对发出的公告承担责任呢? (2016-01-08 17:12) 
实际当中很多部门都是在拿备案当审批,所以您要问需要不需要承担责任,我认为需要。但是真要追责的话,同时我觉得会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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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1:46:20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实际当中很多部门都是在拿备案当审批,所以您要问需要不需要承担责任,我认为需要。但是真要追责的话,同时我觉得会有一定难度。 (2016-01-11 10:37) 
问题不是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有无难度,而是这种模式使得真正的责任主体(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减责甚至免责了,并且施过程中还会形成一定的寻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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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09:04:15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问题不是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有无难度,而是这种模式使得真正的责任主体(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减责甚至免责了,并且施过程中还会形成一定的寻租空间。 (2016-01-12 11:46) 
        免责是免不了的,违法主体需要负主要责任,监管部门要负失职、渎职的责任(有寻租要负贪腐的责任)。有了审批并不能减少违法主体的责任,只是要增加监管部门的责任。
        我国还是人治国家,有些问题政府该负起责任就应负起责任,而不是全都推向市场。(这里不特指招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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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09:38:16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免责是免不了的,违法主体需要负主要责任,监管部门要负失职、渎职的责任(有寻租要负贪腐的责任)。有了审批并不能减少违法主体的责任,只是要增加监管部门的责任。
        我国还是 .. (2016-01-13 09:04)
呃,是我表达的意思不清楚。
我所指“减责免责”-是指这种事前审核模式,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监管部门是否仍能做到依法处理呢?基本上都是修改了就罢了吧,即使想处理,也有较大的灵活空间,毕竟问题没有浮出水面。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警察现场抓住了小偷,是否让他还了东西就能放人走呢?呵呵。
或者事后发现了问题,但事前又审核通过了,作为监管方的处理,又怎么会连带上自己人呢?结果肯定是都无责,重新推倒重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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