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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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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应该是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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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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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6 16:06:56 |只看该作者

请全面的看问题

1)       如果投标货币单位改变,投标价格必然会改变,这还不是实质性啊?
2)       法律规定了接受后的兑换标准,那是说“如果招标文件允许多种货币投标”,(七号令)现在的招标文件是不允许多种货币的投标!
3)       投标商愿意自冒风险,是投标商的事,反正招标文件对此有规定。问题是招标方对这种只要接受就会对其它投标商不公平,评标时也无事先规定的汇率可折算(除非硬套,那是无法理支持的)、签约是不是要与招标文件不同,就会与投标文件不同的重大偏离视而不见。
4)       “从招标文件中没有看到非美元报价是废标的条款”,可“范本”第11.5“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一剧本须知第24.5条规定,将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他这个投机可真是地方,虽然他自己没有要求改变,招标公司主动给欧元改成美元了(有法不依嘛!而且还有自己定的规定都自我否定了),如果货币单位的改变都不算实质性改变,只能说硬要把实质性改变不当成实质性改变了。想象一下,招标文件规定是美元,投标文件是欧元,以美元签约或以欧元签约都会与招、投标文件中的一个不符。以澄清时可以约定为由,那么是否会对其它遵守规定的投标商不公平为何就不考虑了?
5)       关于死刑问题,本人已回复了版主,他似乎对该回复未提出问题,建议管理员也看看本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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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6 16:49:57 |只看该作者
不能废标就得接受,既然接受了那投标价中就有多种货币了,就可根据规定折算成美元进行价格比较。这并非是价格调整而是正常的评标程序。

如果招标人的本意是除了美元报价其他不接受就应该明确。现在看来是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没有确切表达本意,而让投标人钻了空子。当然这也是冒了一定的风险的。
评标的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我刚才说过了,投标是投标人的全面较量。报欧元是要担很大风险的,包括汇率变化,和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理解等。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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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03#
发表于 2003-8-6 16:54: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全面的看问题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1)       如果投标货币单位改变,投标价格必然会改变,这还不是实质性啊?
2)       法律规定了接受后的兑换标准,那是说“如果招标文件允许多种货币投标”,(七号令)现在的招标文件是不允许多种货币的投标!
3)       投标商愿... [/B]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必须美圆报价,不允许其他货币进行报价,那问题就不用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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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04#
发表于 2003-8-6 17:09:1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全面的看问题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1)       如果投标货币单位改变,投标价格必然会改变,这还不是实质性啊?
2)       法律规定了接受后的兑换标准,那是说“如果招标文件允许多种货币投标”,(七号令)现在的招标文件是不允许多种货币的投标!
3)       投标商愿... [/B]

只要招标方接受了,就说明该偏离是可以接受的,既然能接受按照游戏规则当然可以兑换,而随之带来的投标价格变动是有的,但是是法律范围内可以接受的,实质性偏差从何而来呢?
你的观点应该围绕是否要接受欧元货币,不要眼盯汇率折算,因为只要视同为是可以接受的偏离,您说的那些是站不住脚的。
汇率的合法换算在这里不称为价格调整,这一点众所周知的。
我认为货币单位如果真是十分重要之条款,关系采购方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如不合格即为重大偏离的话,法律也不会允许出现汇率换算的标准了,大家认为呢?既然法律给了招标方选择的权利,我们当然要尊重他了:)
您只能说该招标文件没有将问题阐述清楚,但如果您说如果没有报美圆就是重大偏离,我觉得还是不太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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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2003-8-6 17:24:37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个问题就是欧元报价能否废标。但从招标文件上是没有依据的。不能废标就可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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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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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2003-8-6 17:37:41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版主Laochan本主题所发帖子的汇总

以下是版主Laochan本主题所发帖子的汇总

小结

1. 裘丢失4,000万美元的项目,心情可以理解。但丢失的原因是价格报高了。
2. 该招标公司规定“必须以美元报价”是不合理的,欧共体成员完全可以用欧元报价。
3. 以美元报价或以欧元报价不会对评标排序产生影响。以欧元报价不属实质性偏
离。招标文件并未说明不以美元报价的后果。
4. 裘应该从本次投标中吸取教训:投标价格必须要有竞争性。

不用再讨论了

既然,“被推荐的中标人折算汇率后的投标价低于报美元价的投标人”,那么,被推荐的中标人就是合理合法的了。问题已经很清楚,不用再讨论了。
其实,问题是,该招标公司要求必须以美元报价是不合理的。

我的意见

招标机构要求美元报价是为了评标的方便,不以美元报价属非实质性偏离,不能废标。根据规定,评标时以开标日中国银行的卖出价将不同的货币折算为美元。欧元升值,对欧元不利。
1. 在本案中,以欧元报价是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规定,但不是实质性的偏离,不会影响排序,因而不能废标。
2. 本案最重要的是,以欧元报价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是最低的。
3. 如果裘斟在投标中评标价是最低的,也不会提出要废以欧元报价的标。
4. 建议有关招标机构:在要求投标货币时,要求“以美元或本国货币”为妥。

谢谢各位网友对本栏目本主题的关心

谢谢各位网友对本栏目本主题的关心。本主题的关键问题是:以欧元报价是否是实质性偏离。我的意见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 国际贸易中,美元和欧元是常用的货币,以卖出价汇率折算后是等值的。例如:如要将人民币折算为美元,8.29元人民币与1美元是等值的(当用人民币去购买美元时汇率是8.29 时)。招标机构只要按此规定折算,应该是公平的。
2. 不以美元报价是对招标文件的偏离。但这种偏离只要按上述规定折算,就不会对排序产生影响。如果认为有影响,请具体说明是如何影响的。
3. 对于一个投标人来说,投标货币偏离与最低评标价,哪个更重要呢?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4.投标人不以美元报价,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如何处理。招标机构保留了处理权和解释权。

投标人靠实力取胜 不能靠对手的小错误取胜

1.投标人只能靠实力(良好的公司形象;优良的设备性能;完善的售后服务;富有竞争性的价格,完美的投标策略;等等)取胜。
2. 投标人不能靠对手的小错误取胜,也不可能取胜。

问题的实质

1. 本案的实质问题是:裘先生的报价高了,想抓住对手的小错误,废对手的标。
2. 招标机构的最高宗旨是:让用户买到价廉物美的设备。招标机构在处理不以美元报价的投标人时,也要遵循最高宗旨。
3. 招标机构要求以美元报价,通常是为了评标的方便。招标机构并未说明不以美元报价的后果,保留了处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权。

问题的焦点

1. 大家讨论来讨论去,焦点是什么呢?焦点是:以欧元报价是否一定要废标。
2. 如果法律仅仅规定不准杀人而不规定杀人后的具体处理办法,那么,一旦有人违法杀了人,法官在量刑时就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权,可以判死刑或无期或有期。
3. 招标文件是规定了必须以美元报价,但并没有规定不以美元报价的具体处理办法,这同样给该招标机构和用户保留了灵活性和主动权。
4. 我在前面的帖子中已说过,该招标机构规定必须以美元报价是不合适的,没有必要。该招标机构幸运的是,文件中没有规定不以美元报价的处理办法,无意中给自己留了一条活路。
5. 当然,我也可以选择支持废标的立场。我为什么没有选择该立场呢?很简单:通过招标,用户和招标机构已经决定选择评标价最低 的投标人(以欧元报价的),这种选择符合7号令的最基本的原则,符合招标的最高宗旨。

很好!

很好!我们正在围绕问题的焦点讨论。
请问,7号令和招标文件的哪一条款明确规定,凡不按要求的货币报价就作废标处理呢?如果没有,招标机构和用户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了。

再复冷观

冷先生,
1. 你仍然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7号令和招标文件的哪一条款明确规定,凡不按要求的货币报价就作废标处理呢?
2. 如所周知,当一个定理成立时,其逆定理不一定成立。

废标,应明确规定

废标,是对投标人投标处以极刑,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未明确规定,就不能废标。更不能因为有投标人要求废标就废标。

有感

有些投标人因没有竞争性价格而未能中标,就总想抓住对手的小错误来达到中标的目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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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6 17:44:58 |只看该作者

不该问的常识性问题

货币单位不同,必然影响价格吧?对货币单位的改变影响价格怎么可以说是非实质性偏离?还是一个前提问题,当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报多种货币时,如果报其他货币再更改,可又硬说“更改”不是实质性偏离,不觉得牵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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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6 18:09:17 |只看该作者

致不同意本人观点之各位

1)超级版主说:“只要招标方接受了,就说明该偏离是可以接受的,”本身就站不住脚,招标方接受的依据是什么?首先是否定自己编制的、经过审批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的任何更改必须重新报批并经批准的,)是不是招标公司认为开标了就可以随意改变招标文件了?
2)bidboy说,“不能废标就可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可招标文件由于规定必须报美元,所以没有要折算汇率问题,怎么评?用折算汇率方法等于是改了原招标文件,完全可以据此判定这是一个无效标,而且,只要接受,不仅有对其他投标商不公平问题,直至最终签约,都存在按招标文件规定货币就不符合投标文件,按投标货币签约违反招标文件的问题,按正常标会这样吗?
3)若版主认为您的汇总有道理,请针对不同意您观点的给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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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6 22:42:52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是:本标中欧元报价必须接受。
因为招标文件中虽然规定用美元报价,但未说明不用美元报价的后果。所以对于非美元报价只能作为可以接受的偏离处理。因此从商务上是合格的。在价格评比时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以开标日中国银行的卖出价将不同的货币折算为美元进行价格比较也不存在问题。排序第一作为中标人。
而冷观说:招标文件由于规定必须报美元,所以没有要折算汇率问题。
这是在所有投标人都遵守美元报价时,才没有折算汇率问题。而当有非美元报价时还是存在折算汇率问题的。不能以招标文件规定应美元报价就人为本项目没有汇率折算了。这个推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要求美元报价这条并不能排除非美元报价的投标啊!我说过,如果明确表明非美元报价不接受。你的观点就是对的。本标的结果也就和现在不同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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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7 08:35:31 |只看该作者

致冷观

我的理由已讲的很清楚,很明确。只是你不愿意接受吧了。我不想再发帖子,本帖子是本主题我的最后一个帖子。
再次谢谢各位参与本主题的讨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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