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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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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应该是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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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1#
发表于 2003-8-6 11:31:12 |只看该作者

再问bidboy

假设您是投标商,在招标文件中看到“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又从投标资料表中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报美元”,难道能从中看到本招标允许报其它货币吗?
货币单位不同的偏差,是会涉及到价格的改变,这样重大的偏差都不算实质性偏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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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92#
发表于 2003-8-6 11:38: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复超级版主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请看“七号令”第28条第5款和“范本”第25条,开标当日汇率折算是为了评标用的,还用解释吗? [/B]

此美圆价格非彼美圆价格!
两个概念的
您说的美圆价格是评标标准换算得来,我说的美圆价格是招标方允许澄清后约定的美圆支付的价格(欧员换算来)。
我不说两房意见谁对错,我个人认为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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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93#
发表于 2003-8-6 11:40:2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再问bidboy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假设您是投标商,在招标文件中看到“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又从投标资料表中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报美元”,难道能从中看到本招标... [/B]

现在可以肯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里写的是“必须”报美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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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4#
发表于 2003-8-6 12:15:31 |只看该作者

再复超级版主

如果按您说的“应该在澄清时,就约定了最后要用美圆支付了。”
您不等于在澄清时允许投标商改变投标文件了?请看“七号令”第29条第2款“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上进行澄清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您这货币都变了,是属于含义不明确吗?难道不是改变了投标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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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5#
发表于 2003-8-6 12:25:43 |只看该作者

请超级版主看一下本例裘的另以主题

裘在提出本例时介绍说的,招标文件写的是:“外汇部分必须用美元报价(The bid price for foreign currency must be quoted in US Dollars)”按要求,招标公司用“范本”和第二册组成招标文件,所以,这应该是在投标资料表中写的。
您是招标公司的吗?我不是指本例的招标公司,恕我直言,我觉得您对招标、评标程序不是很熟。请别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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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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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03-8-6 12:42: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再问bidboy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假设您是投标商,在招标文件中看到“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又从投标资料表中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报美元”,难道能从中看到本招标... [/B]

因为从招标文件中没有看到非美元报价是废标的条款,这就够了。所以投标人才敢报欧元价啊。而且要冒一定的风险啊!
投标既是技术的较量,也是智慧,胆量的较量。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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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03-8-6 13:19:1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回复: 再问bidboy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QUOTE]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假设您是投标商,在招标文件中看到“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又从投标资料表中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 [/B]

您说的很对,有的投标商就是敢冒风险,赶这么做,他对招标文件了解深厚,知道业主的采购意图,对汇率变动有了解深刻,给自己留有余地。
其实投标商在落标时可能一时难以接受,毕竟付出了相当的努力,不过我们还是应该先从自己出发,不要眼睛总订着别人,姑且不论他是否可以转换成美圆,就是变换的后的美圆评标 ,是不是真的就不如人家呢?如果是的话,其实就没什么好说的了,要我是采购方,我也会选择他的。一味的追咬人家的报价货币单位,让我觉得好象就怕人家进入到评标阶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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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98#
发表于 2003-8-6 13:26:0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再复超级版主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如果按您说的“应该在澄清时,就约定了最后要用美圆支付了。”
您不等于在澄清时允许投标商改变投标文件了?请看“七号令”第29条第2款“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上进行澄清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 [/B]

您不能改变的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像投标价格等,你们现在不就是在讨论投标货币单位是不是实质性内容吗?您不明白我说的吗?
我是说如果采购方认为该项是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但采购方可以接受的。当然可以在澄清时说明了,既然人家有不认为是实质性的内容,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从和说起呢?
您可能又会说接受就会影响排序,是违反规定的!
既然法律有说,接受即可按相关汇率(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圆买出价折换)折算,就说明从法律的角度是支持折算后的美圆和直接报美圆是同等效力的,是不存在什么异议的,那影响投标人排序的说法又从和而来呢?
当然最主要的根源就是该条款的不符和是否应为重大偏离投标,我现在认为应该是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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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9#
发表于 2003-8-6 13:58:16 |只看该作者

斑竹说的很好,即使同样是杀人最,也不可能全是死刑啊?

还要是考虑许多别的因素呢?您也不能因为法律写有“杀人偿命”就一律都是死刑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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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00#
发表于 2003-8-6 14:29:20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

之所以说叫重大偏离,是因为该偏离已经影响到采购方的采购意图、利益或权利保障了。比如说投标价格、是否有投标保证金、适用的法律、税收问题等。而投标货币单位变动并不能对采购方构成多大的影响,法律也规定了接受后的兑换标准。就这类问题来说,什么属于实质性内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介定,大家看法不尽相同。所以说这是招投标技巧的一个可挖掘点。
这个项目如果是我就一定好好总结失败原因,我觉得楼主的失败原因并不是因为业主允许那个欧元投标这么简单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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