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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应该是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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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7-23 13:35: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偶然转到“中国国际招标网”必联社区,下面想就裘斟提出的问题谈一下粗浅看法。
    裘斟所提问题虽无代表性,因招标方规定“只能以美元报价”,却有投标商无视招标方要求而以欧元报价,这种情况极少发生,但其评标结果引发的争论涉及到评标的公平、公正,从这个角度讲,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是有意义的。
    版主认为,招标文件虽写明“外汇部分必须用美元报价”,但“并未说明不以美元报价的后果”,因而不应被废标。我认为,招标文件虽“未说明不以美元报价的后果”,但却明白无误地的写明“必须以美元报价”,这不仅是本标招、投标双方都应遵守的公平原则,同时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而完全排除了投标商以其他货币报价的可能或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投标商仍以欧元报价,这种标应视为无效标,理所当然在初评时就应废标。
    招标方以开标当日的兑换率将欧元价换成美元与其他投标商报价进行比较,并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但我认为,根据“七号令”第28条第5款规定,只有在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时才存在价格转换问题,在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以其他货币报价情况下,认可以对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货币报价,并进行价格转换,显然是缺乏法理依据和欠妥当的。招标方这样做,不仅是对自己制订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严肃的招标文件的儿戏,同时也是对其他投标商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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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03-7-23 13:44:1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按招标文件范本和七号令来说,确实是这样

但对于招标文件的理解不相同(招标方面),那所得到的结果就大不一样。有的招标机构将投标货币理解为只要你不按要求包就废标,因为范本里有规定。但有的招标机构就将其理解为不是重要条款,可以通过澄清来解释(其实就是业主对投标商的一定照顾)。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是不可以的,应该被废标,其他的投标尚也完全可以去质疑,但质疑后的效果会是什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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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3-7-23 15:27:33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该条款上有没有用星号注明?非关键条款是不构成费标理由的啊,也是可以澄清的,所以我觉得至少招标机构做的没什么大的漏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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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3-7-23 15:37:39 |只看该作者

没有规矩:(

最初由 tommyhu 发表
[B]不知道该条款上有没有用星号注明?非关键条款是不构成费标理由的啊,也是可以澄清的,所以我觉得至少招标机构做的没什么大的漏洞啊 [/B]

这是一些招标机构的理解,我个人认为只要不符和范本的规定,就可以废标,不管他是否加星号了,加不加型号是招标机构订的,而对付款的要求范本中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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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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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3 15:39:29 |只看该作者
1.  在本案中,以欧元报价是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规定,但不是实质性的偏离,不会影响排序,因而不能废标。
2.  本案最重要的是,以欧元报价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是最低的。
3.  如果裘斟在投标中评标价是最低的,也不会提出要废以欧元报价的标。
4.  建议有关招标机构:在要求投标货币时,要求“以美元或本国货币”为妥。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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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3-7-23 15:56:19 |只看该作者

可是这本招标文件规定了是美圆啊?

他的文件说明业主已经把投标尚将本国货币装换成美圆的义务交代给投标商,业主只愿意承担美圆的风险。至少从招标文件上体现的就是这个意思,裘斟的意思是不管该投标商是不是最后的最低评标价因为他没有按照要求来报价格,所以根本也没有资格进入最后的评标,理应该废标的。范本上有对投标价格的规定,只要投标商没有按照要求做,旧应该废掉,不能因为业主对他的关怀而改变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样对其他投标商很不公平。
范本上规定的条款就是重要的条款,这是做招标文件的依据啊,这和加不加星号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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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3 21:47:34 |只看该作者

谢天谢地,确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多谢方远和林林的观点,确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本人提出的问题是:招标文件已经作出了“只能报美元”的规定,对未遵守规定的投标商(报欧元)产生的偏离该如何处理。
    版主说这个偏离可以澄清,可再怎么澄清也不能允许改变报价结果呀!“七号令”第29条第2款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报美元,投标商偏报了欧元,开标后看到其他投标商的报价了,再允许其改变成美元,能公平吗?更何况,招标单位自行给折成美元!连招标人都不遵守自己发的招标文件,还怎么要求投标商做到应该响应招标文件?
    现在还没有签合同,无论用美元或欧元签合同,都是对价格指标的改变,“七号令”第33条规定,“卖方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改变如此重要的指标,符合“七号令”吗?符合招投标法吗?
     所以,应该在没有签约前,对这种不公平的评标结果予以废除。该怎样制止,请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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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3-7-23 21:54:15 |只看该作者

谢天谢地,确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多谢方远和林林的观点,确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本人提出的问题是:招标文件已经作出了“只能报美元”的规定,对未遵守规定的投标商(报欧元)产生的偏离该如何处理。
    版主说这个偏离可以澄清,可再怎么澄清也不能允许改变报价结果呀!“七号令”第29条第2款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报美元,投标商偏报了欧元,开标后看到其他投标商的报价了,再允许其改变成美元,能公平吗?更何况,招标单位自行给折成美元!连招标人都不遵守自己发的招标文件,还怎么要求投标商做到应该响应招标文件?
    现在还没有签合同,无论用美元或欧元签合同,都是对价格指标的改变,“七号令”第33条规定,“卖方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改变如此重要的指标,符合“七号令”吗?符合招投标法吗?
     所以,应该在没有签约前,对这种不公平的评标结果予以废除。该怎样制止,请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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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3 22:26:04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版主的观点兼给裘斟出主意

既然版主也承认不按招标文件报美元是偏离,凭什么判定不是实质性偏离呢?
    裘斟提到报欧元者在以开标汇率折算后的价格排序为优。请注意,此时的价格排序已不是真正的投标价排序,容易混淆的是,报美元者的价格仍然是原投标价,因为不存在汇率折算问题,但为方便评标比较价格而将报欧元价折算成美元的投标价,由此得出的排序,即使报欧元者排序为优,也是因不遵守招标文件有偏离的结果,所以,裘斟提出的报欧元者影响其他投标人排序的情况显然是存在的。根据“范本”第24.3条,怎么还能作为非实质性偏离接受呢?方远说的有道理,招标公司自己不遵守自己编制的、经审批通过的招标文件规定,视同儿戏,是不公平的。
    依我看,这样的招标公司的资格都成问题,如果还没有签合同,招标公司应该知错就改,或要求重新评标,如果对已推荐中标人讲明其应被废标的理由,该投标商应无话可说,因为是他自己未响应招标文件“必须报美元”的规定。“范本”中不是有规定吗(好象是在“投标人须知”部分的第2条“招标文件”这节)“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请这家招标公司三思!!!免得年审让人告状过不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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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4 08:24:50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这个项目处于公示阶段,你就质疑他小样的:)

或者直接像管理部门(机电司)去反映,做多手准备。
我觉得你有机会改变结果,但你考虑到,即使他不中标你中的了吗?
即使中了,你和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困难会很多啊,你要衡量一下。
如果你就是为了给他们上法律课那当然可以了,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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