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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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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19:58: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aragraph]
“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辨析
■作者:张志军
  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经常容易混淆,一些从业人员甚至认为两者没有区别,从而给招标采购实践带来困惑。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概念及有可能引发的争议进行分析。

概念界定◆◆◆
要厘清“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之间的区别,首先应当区分“评标”与“中标”两个概念。
评标,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中标,也即定标,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合同签约对象的环节;或者是评标委员会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合同签约对象的环节。
一般情况下,评审结果是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依据,因而一些业内人士常常认为“评标结果即是中标结果”。而实际上,“评标结果”指的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而“中标结果”则是指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定标结果。只有当评标委员会组建合法、评审结果无误时,其评审结论才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中标结论,因而评标结果并不一定等于中标结果。
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存。关于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有着不同的规定。
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投标法》体系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该法条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也就是说,如果是非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二是招标人公示评标结果的时间应当在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如果招标人超出这一时限再行公示评标结果,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评标结果的公示期应当不得少于3日。
《招标投标法》体系虽然要求招标人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但没有对公示媒体作出明确规定。因而,招标人即便不在指定媒介公示评标结果,或者在与发布招标公告不同的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严格来说不构成实质违法。
《政府采购法》体系没有对评审结果是否应当进行公示作出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公示评审结果。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招标人如果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不违背《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投标法》体系没有规定应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结束后须发布中标公告,则招标人有义务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法》体系对中标公告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规定了招标人有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法定义务,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媒体和公告内容。
公示与公告◆◆◆
公示与公告仅一字之差,但在招标采购项目中所起到的作用大不相同。公示是指在一个项目(或事件)还没有定论时,决策者公布拟处理结果让相对人提出异议或质疑,以便阻止决策失误;而公告则是对业已处理完毕的结论进行广而告之。因此,公示是一种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而公告一般情况下则只履行告知义务,不便于开展决策纠偏。
需要指出的是:财政部18号令似乎没有对公告与公示特点作出合理区分,因而在决策程序设置方面不太合理。根据18号令规定,招标人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如对中标公告持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如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而此时,决策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纠偏成本相对较高,纠偏效果有时也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公示与公告的特点区别,笔者建议:今后修订18号令时,应当改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才可进行质疑投诉的规定,并在评标与定标之间设置公示程序,以利于供应商通过质疑投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助招标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评标结果争议与中标结果争议◆◆◆
争议属性不同,法律后果不同,责任追究方式不同,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区分评标结果争议与中标结果争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实践问题。
评标结果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民事争议。评标结果争议通常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和实体方面的争议两个方面。发生评标结果争议后,如异议成立则可能导致评标无效,由此带来两种后果: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重新评审主要适用于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但评审行为不合法而导致评审结论错误之情形;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针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而引发的评审行为无效之情形。
中标结果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招标人的定标结果持有异议而引发的民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通常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和实体方面的争议两种。发生中标结果争议后,如异议理由成立则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由此引发的后果是招标人须重新依法定标。如果中标无效系投标人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评审结论失真,则有可能引发重新评审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文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报》第267期,发表时题为“评标结果不等于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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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20:27:15 |只看该作者
又学习了。[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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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21:04:08 |只看该作者
就这样看题目“评标结果不等于中标结果”当然是成立,没有问题的。因为评标和中标分属于招标投标两个不同的环节,而且从法律效力层面分析,两者也是无法划等号的。
   而且作者文中也提到“只有当评标委员会组建合法、评审结果无误时,其评审结论才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中标结论,因而评标结果并不一定等于中标结果。”我理解作者所说的“法定程序”,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法定的媒介公示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不等于中标结果”这观点,不影响我对中标人的“存在”与“确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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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22:18:25 |只看该作者
  本文原先的标题是“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辨析”,在中国政府采购报上发表时,编辑老师对标题进行了修改。
  也许是自己的孩子看着顺眼,我认为本文的标题还是用“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辨析”比较合适。

    说句与本文无关的题外话:从招标法41条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评标办法,中标人的选项都是唯一的,不存在“三选一”的问题,这点我在2年前就有阐述。
    实际上,我认为所谓的“定标权归属之争”早已结束,论坛上的专家学者们其实无需继续纠缠这一议题。招标采购领域有更多的、更有意义的议题可以进行研究和探讨,把过多的精力花费在这一议题上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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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22:29:16 |只看该作者
回2楼学以致用网友:仔细想了想,还是把本文的标题改为“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辨析”了。

[table=100%,#ffffff][/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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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7:48:08 |只看该作者
招标结束,招标机构出具评标报告,组长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最终的中标结果是招标人来确定。
I am on the way to su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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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8:41:07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回2楼学以致用网友:仔细想了想,还是把本文的标题改为“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辨析”了。

 (2013-02-23 22:29) 
个人也认为这标题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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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8:43:26 |只看该作者

回 hosannali 的帖子

hosannali:招标结束,招标机构出具评标报告,组长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最终的中标结果是招标人来确定。 (2013-02-24 17:48) 
哈哈!您平时工作估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较多。"招标机构"出具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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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2:01:10 |只看该作者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收到评标报告后三天内公示评标结果,有点偏紧,很多都是在招标办或是采购管理局网站上公示的,他们要求公示前必须出具很多书面的材料,有些还要中标单位的IC卡,不是那么简单的,一旦评标在周五的话,周一不公示,就是违反条列了,要被恶意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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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9:40: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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