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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讨论:7号令怎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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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5-16 11:28: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版主Laochan 现发起《7号令怎么修改?》大讨论。请各位发表高见。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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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3-5-16 13:58:32 |只看该作者
评标方式应多样化,招标方式应电子化。
千诱万钓出深水,油煎水煮若等闲。 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美味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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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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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6 14:04:19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水煮鱼 发表
[B]评标方式应多样化,招标方式应电子化。 [/B]


说的笼统了吧?可不可以举例说明呢?
如果评标方法多了,相互之间又以什么来判断(使用什么方法)呢?会不会又出现新的问题呢?谁来具体掌握到底该使用什么方法?评标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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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3-5-19 13:30:36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只要评标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是公开的,并且投标人没有异议并足够三家,那么这个评标方法就应该是相对合理的,而不必拘泥于是最低价法还是打分法等等。也就是,评标指标的设定和评价依据的公开,比用什么评标方法好更重要。
千诱万钓出深水,油煎水煮若等闲。 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美味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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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
发表于 2003-5-19 15:25:10 |只看该作者

现在不是也要求要将评标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之嘛。

也就是说还是需要有一些适当的评标方法备选啊,您的意思是要招标机构或业主根据所要招的设备的饿实际情况,自己来拟订一个评标的原则方案,然后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并后来实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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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0 09:25:58 |只看该作者

请为你的权益发表高见

7号 令怎么修改关系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益,关系到中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前途和命运。有鉴于此,请各位多多关心,积极发表高见。本版主会将各位的意见反馈到7号令的修改者那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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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0 09:48:4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现在不是也要求要将评标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之嘛。

最初由 咄咄逼人 发表
[B]也就是说还是需要有一些适当的评标方法备选啊,您的意思是要招标机构或业主根据所要招的设备的饿实际情况,自己来拟订一个评标的原则方案,然后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并后来实施吗? [/B]

可以有一些常用的评标方法备选,比如加权打分法,或者加减价法等等,甚至应用数学模型制订出更复杂的评标办法,比如层次分析法。但招标人自行制定一些评标方法也未尝不可,最重要的是事先公开且不排斥过多的投标人。
其实7号令应理解采购人对采购设备的需求,这种需求包含多种因素在内,比如价格、市场效应、技术水准、品牌、服务、风险度等等,而不能简单化。世行的招标方法是有其原因的,其目的是用最少的钱达到基本效果即可,如果国内机电设备采购照搬世行的方法,对提高技术引进水平无益。其实所谓公平是有限度的,我觉得只要满足三家以上投标人的情况即可算作公平,某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全盘竞争,但更多的情况可能有限竞争即可(这个有限竞争体现为技术层面的有限竞争,而不是认为的邀请招标,也就是门槛公开,能者进来。)。
千诱万钓出深水,油煎水煮若等闲。 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美味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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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3-5-20 10:54:25 |只看该作者

评标方法应该因设备的复杂程度而定

设备复杂程度不一,评标方法应该多样化,以应变特殊情况,当然不可能一概而论。但评标方法也不易过多(最多三种,针对机电设备),出发点是本着公正,公平。但如果评标方法过多,过于复杂,是否还要规定出相关审定(什么样的设备对应什么样的评标方法)的办法和主体呢?我认为过于纷繁一样会衍生出一些不好处理的问题,还是应该围绕者招标的原则(花最少钱,买的最优的服务或货物)只要能达到这个原则就已经达到了招标的目的。好的评标方法只是为了能更科学的达到这一目的而服务的,决不能使它成为为达到少数人目的合理,合法的途径。
所以个人认为,七号令出要规定好评标方法和原则外,还要进一步强化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这个因素同样重要,这也是所有人心理都明白的(当然这也不是一个7号令可以作到的)。光有好的评标方法或原则,但没有“健康”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没有真正负责的评委会(专家)和管理监督部门,一样过段时间大家又会回来讨论这个保留问题的,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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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0 15:58:37 |只看该作者
7号令针对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应有所区别,从政府采购的角度讲,多注重公开公平的特性,从企业采购的角度讲,应该多注重采购方的实际需求,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
千诱万钓出深水,油煎水煮若等闲。 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美味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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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0 16:08: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评标方法应该因设备的复杂程度而定

最初由 王伟 发表
[B]设备复杂程度不一,评标方法应该多样化,以应变特殊情况,当然不可能一概而论。但评标方法也不易过多(最多三种,针对机电设备),出发点是本着公正,公平。但如果评标方法过多,过于复杂,是否还要规定出相关审定(... [/B]

你是在抓住强制招标的尾巴不放,这个标准和范围迟早是要放开的,想靠政府健全法律来规范招标市场,最后没有强制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了,那些业主还会招标吗?也许那些负责采购的人,到时都会选择直接购买了(好处大大的),在健全的法规用来规范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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