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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能否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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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3:42: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地方中心已要求投标保证金需递交至地方各级招投标中心账户 。有一次开标   三家单位递交,2家已经到账,一家未到账(应该是没有递交) ,开标之前,中心予以干涉,认为有效投标不满三家  不予开标 。请问这个是否合规?实际开标时,递交了三份标书,中心裁定不予开标。       我方坚持可以开标,废标由评委来决定,这样评标还是可以进行,能够得出结果(项目很紧急,已经有行政干预,要求开标的最迟期限,重新招标显然不现实)
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都采取保证金到中心账户上的形式,开标之前,中心工作人员会把对账记录拿过来,将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予以公布。
请问,投标保证金如未到账,能否开标。
7部委的30号令是将投标保证金放在初审环节中废掉的 。如果招投标中心说不能开标,能够说服他们吗?  怎么说服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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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5-5 14:09:55 |只看该作者
根据招投标法,必须提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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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5-5 14:21:17 |只看该作者
不能往下,递交标书前,保证金要同时到账。往下走对于业主不利,投标保证金是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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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4:31:0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判定应由评标委员会做出。但评标委员会完全有权以“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缺乏竞争性”,而否决所有投标。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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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5-5 14:53:54 |只看该作者
因为关系到重新招标 ,所以究竟能不能开标这个是关键问题,而且区别很大。  也就是不能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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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5-5 15:09:49 |只看该作者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说  能否开标 ?   投标保证金的意义在这里是次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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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5-5 15:48:11 |只看该作者
  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个人感觉针对这个标而言,无论是否能开标,重新招标的结局都是避免不了的。
  

  在递交标书时候的选择无非就是两个:
  一是接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家投标人的标书,连同已经提交但未到帐的一家,共三份标书进入评标。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会依据七部委令“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这三家单位都作出废标的处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招标法》“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二是不接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家投标人的标书。不接收的结果是直接造成了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招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因此,针对本案例来说,不管是否能开标,重新招标的结果都无法避免。


  关于是否可以在提交标书的时候直接拒绝投标文件,本人将单独发帖和大家作一探讨。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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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无奈着,无奈着招标

8#
发表于 2010-5-5 15:48:4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可以开标,在开标记录中注明其保证金未到账,之后交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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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不改,招标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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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5-5 16:49:04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七部委法规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审查的权利应该是属于评标委员会,开标按法规是可以开的,但初步审查肯定是通不过,还是得重新招标。
    问题在于像楼主所述的此类情况,投标人只有那么三四家,而开标时即已发现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不足三家,明知道肯定是要重新组织招标的,而仍要邀请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审决定,实是“劳委伤财”。现实与法规存在的不协调。
    相关部门是否该考虑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尽量考虑效率跟效益的问题。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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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5-5 17:38:34 |只看该作者
  理论探讨和实际操作,有时候是有距离的。在楼主介绍的这种情况下,实际操作中可以劝说投标人不要递交投标文件。一旦劝说有效,就能起到兼顾效率和效益的效果。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知道最后的结果是什么,一般都能接受招标人的劝导意见,纠缠不清的人较少。
  修改法律规定,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很难实现。但实际操作中,可以灵活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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