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2、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
3、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4、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并全部返还招标代理机构;
5、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
6、请求法院依法一并审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7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13〕65号文件印发)和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文;
7、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不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无关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与招标人有委托代理关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是无关人员,应当进入评标现场。
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这里明确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应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局2013年第23号令)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办发[2015]63号文第(十)“对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
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招标文件费用以及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信息系统维护费”的名义强行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我们工作过程中,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我们只有同意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才能给招标代理机构返还剩余95%的招标文件费用,且只在每周二、四办理。我公司代理的XXX程招标项目,在2015年9月17日我公司办理返还招标文件费用的工作中,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诉我公司工作人员:“他们账上没钱,只能返还部分标书款,其余要到下周才能办理。”
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故出售招标文件费用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将招标文件费用挪作他用更是违法行为。
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属于违法、营利行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开标要收取开标厅费用,一次最少800元,评标要收取评标室费用,一次最少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国办发[2015]63号文第(十二)“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这明显是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营利,并给企业增加负担。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 9月18日
附: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及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收费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