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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标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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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3 09:06: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次)评标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本公司的一次设备招标,领导采用两次开标:第一次只开技术文件和不含价格的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评分后,取前三名开价格文件,其余价格文件退还。本次开评标符合法规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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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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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3 12:10:53 |只看该作者
价格应该开启,全部的投标人的价格均应开启,唱标。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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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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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3 13:00:47 |只看该作者
若前三名的价格超过控制价,那么不是要流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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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3 13:03:43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就类似有限数量制,允许通过前三名。只要文件规定“前三名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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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15-6-3 15:25:10 |只看该作者
1、《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36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如果按照开标来说你这种做法是违反招投标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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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3 15:34:49 |只看该作者
不行,按照综合评分法,价格分也是总分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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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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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6-3 19:54:1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是可以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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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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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6-3 20:28:15 |只看该作者
其实你多虑了,他既然这么规定,那我敢保证那三家必定不超控制价,甚至有相当可能,是紧贴着控制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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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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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9#
发表于 2015-6-3 20:32:4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是可以的。 (2015-06-03 19:54)
不敢苟同,现在各种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做法,哪个不是白纸黑字的写在招标文件里面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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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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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6-3 22:14:2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属于“双信封评标法”,过去交通部常用,对于含方案的招标项目很好使,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新的交通部范本已经取消。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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