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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实践中的疑难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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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6:33: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年就已经执行两年了,希望和网友讨论一下实践中的疑惑:

1、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自我声明管用吗?是否一定要配合“中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具体是谁(北京市是否有明文)?具体办理的情况如何(资费、办理周期、有效期……)?

2、如果投标人代理不同制造厂的产品,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但不同品目的产品的制造商分别属于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怎么评审?

3、发文指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但如果一个网络中心运营维护的项目,属于包工包料的情况,其中的信息产品属于大型或者中型企业生产的(服务器、路由器、计算机……),但后期的网络架构运营和维护优化工作是由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怎么评审?

4、以上问题2、问题3实践中我参考发文中对联合体投标的内容(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在《采购文件》中制订相关条款细化权重后在定价格扣除的百分比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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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9:48:51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文件一直就无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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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09:48:20 |只看该作者
1 对于企业性质目前招标中以投标人的声明为准。
2 按比例给予扣除,比如投标报价中30%的为小微企业的产品则,扣除只只考虑这30%报价。
3 同上处理。
4 联合体扣除另有规定不是联合体情况不宜采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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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4:38:13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1 对于企业性质目前招标中以投标人的声明为准。
2 按比例给予扣除,比如投标报价中30%的为小微企业的产品则,扣除只只考虑这30%报价。
3 同上处理。
4 联合体扣除另有规定不是联合体情况不宜采用。 (2014-12-01 09:48)

按照BIDBOY网友的意见:

投标报价为100万的项目, A为大型企业产品:60万/10万 ; B为小微企业产品:40万/90万

A代理B产品投标: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也就是说只能对40万/90万进行价格扣除;即小微企业报价调整为:37.6万…36万/84.6…81万,最终报价为:97.6…96万/94.6…91万

A和B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也就是说是对投标报价100万进行价格扣除。不论是黑色的六四分配还是红色的一九分配,最终报价均为:98…97万。

这样,同样的价格构成,是否接受联合体报名将影响评审价格,将形成了函数区间。

我初步的想法是想知道在A、B报价既定的情况下,设置不同的游戏规则会产生不同的评审价的函数关系,怎样更加有助于微小企业将评审价格折算到足够低,以下函数思路可能不妥,只限抛砖引玉,希望与同行进一步讨论:


设:AB联合体对小微企业B的价格扣除权重为Y(2%~3%),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权重为Z(≥30%);A代理B产品投标对小型和微型企业B产品的价格扣除权重为X(6%~10%);总价为Q

求:在什么情况下AB组成联合体和A代理B投标,所得评审价相同。

解:Q(1-Z)+QZ(1-X)=Q(1-Y)

最终得:Y=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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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0:20:28 |只看该作者
bidboy:
1 对于企业性质目前招标中以投标人的声明为准。
2 按比例给予扣除,比如投标报价中30%的为小微企业的产品则,扣除只只考虑这30%报价。
3 同上处理。
4 联合体扣除另有规定不是联合体情况不宜采用。

请教:
采购的项目为货物类,没有说的,怎么也能套上去。
如果采购的是服务,或者是工程,没有货物。适用此规定吗?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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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1:16:10 |只看该作者
必须要有证明文件,工商局就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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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2:32:46 |只看该作者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请教:
采购的项目为货物类,没有说的,怎么也能套上去。
如果采购的是服务,或者是工程,没有货物。适用此规定吗?
....... (2015-11-17 10:20)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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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2:34:13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必须要有证明文件,工商局就是主管部门 (2015-11-17 11:16)
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中央层级应该是工信部。地方的话,有的地方是经信委,有的地方设置了中小企业管理局。
从财政部、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来说提供声明函即可,如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也是可以的。
但从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来说,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是必须条件,具体以采购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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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09:19:41 |只看该作者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请教:
采购的项目为货物类,没有说的,怎么也能套上去。
如果采购的是服务,或者是工程,没有货物。适用此规定吗?
....... (2015-11-17 10:20) 
工程同样适用。而且相比货物,工程中小企业评竞争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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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09:28:24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中央层级应该是工信部。地方的话,有的地方是经信委,有的地方设置了中小企业管理局。
从财政部、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来说提供声明函即可,如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也是可以的。
但从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来说,中 .. (2015-11-17 12:34) 
这个跟无犯罪记录不一样,从法理上讲,必须要有佐证。因为涉及到价格优惠。不能仅仅是自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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