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发表在《招标与投标》杂志,2014年第10期,P19-21
众所周知,招标采购标的物的评价因素可分为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两类。这两类评价因素也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因素。那么,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该让投标人竞争哪类评价因素呢?是竞争价格因素还是竞争非价格因素?还是既竞争价格因素也同时竞争非价格因素呢?
一、固定非价格因素,让投标人进行价格因素的竞争
这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招投标模式之一,以七部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为代表,各地还有许多类似的评标方法,例如,合肥市的有效最低价中标法。
这种以固定非价格因素为前提的招投标模式具有下述特征:
1. 依据笔者在专著《评标方法概论》中提及的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该招投标模式适用于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评价因素几乎没有差异(或存在一些非实质性差异,但招标人是可以接受)的招标项目。在这种招投标模式中,可视非价格因素的权重为零。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非价格因素(包括商务、技术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 3.对非价格因素进行合格性评价而不进行优劣性评价。对于非价格因素评价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 4.采用这种模式的招投标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尽可能使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因素差异较小。 二、固定价格因素,让投标人进行非价格因素的竞争 这种招投标模式采用较少。目前,采用这种招投标模式的有: 1. 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2. 交通部令2006 年第 5 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对固定标价评分法定义为,“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3. 《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豫交建管〔2011〕45号)和《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豫交〔2012〕103号)提出了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并将该评标方法定义为,“是指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的还有2011年11月16日颁布的《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在附件二《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中对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的规定为,“该办法要求招标人根据项目和市场实际,严格设定最低资格条件,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并预先设定项目的招标价(招标价的编制、审查、备案等管理同最高限价),并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投标人投标时仅递交商务技术文件,不进行报价,并承诺接受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价。该办法采用资格后审,对投标文件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在公证和相关监督部门的见证和监督下,在评标现场为每个标段从本标段通过评审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3名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按照抽取的先后顺序确定。” 2014年6月14日中国建设报报道了济南军区探索招标改革新思路侧记《试用“固定标价”招标》一文。该文介绍的也是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 4. 《医疗装备》2012年第11期刊载了新疆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香拓的文章:《以“固定价格”的形式进行医疗设备的国际招标采购》。该文提出的“固定标价”形式的招标,“即是指在招标价格固定的条件下,采用主要对投标产品进行技术性能上的竞争方法来确定中标厂商”。 该文介绍的评标方法类似于交通部的固定标价评分法。 这种固定价格因素让投标人进行非价格因素竞争的模式有下述特点: 1.招标人依据自己的投资预算或支付能力,预先固定未来合同的价格,让投标人在已固定合同价格的条件下进行非价格因素的竞争,招标人将依据投标人非价格因素的优劣,择优选择中标人。笔者将这种招投标模式下的评标方法命名为固定标价最优投标法。在这种招投标模式下,可视价格因素的权重为零。 2.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的合同价格应做到比较合理,符合市场行情,让投标人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3. 在这种模式下,招标文件的编制相对比较简单。但招标人必须将招标采购标的物的用途、运行(使用)环境和条件、产品(工程)图纸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非价格评价因素。 4.在这种模式下,无需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因素属于非价格因素范畴,也是评价投标优劣的因素之一。 5.笔者既不赞同无条件地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也不一概反对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笔者以为,可以有条件地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其条件之一是,抽取对象(投标人)是无差异的(或存在的差异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条件之二是,抽取主体(招标人)是自愿的。如果不具备上述这两个基本条件,特别是当抽取对象有较大差异时,显然是对非价格因素较优的投标人是不公的。 三、有限固定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让投标人同时进行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的竞争 这也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招投标模式之一。此种模式下的评标方法有:七部委的综合评估法、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及财政部的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此种模式有下述特点: 1. 这种招投标模式适用于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较大的招标项目(例如,服务项目,国际招标项目)。 2. 所谓有限固定价格因素系指招标人的投资预算或支付能力是有限的,未来合同价格只能被限制在投资预算或支付能力范围内,通常以公布投资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有限固定价格因素。目前,业内对何时公布投资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在投标截止后、唱标前公布比较合适;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投资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还不如采用上述第二种招投标模式,即固定价格因素,让投标人进行非价格因素的竞争。 3. 所谓有限固定非价格因素系指招标人对非价格因素有明确的最低要求,不满足最低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4. 这种招投标模式对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比较高,编制难度也比较大。这种模式涉及到价格因素与非价格因素的权重分配,以便能达到性能(质量)与价格的最佳结合。非价格因素之间也涉及到权重的分配。如何合理分配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的权重,一直是一个难点,虽然有关法规对此有政策性的具体规定,但并无具体操作的理论依据。 5. 笔者在最近出版的《评标方法概论》一书中提出了非价格因素差异·权重分配定理,简称差异·权重定理。所谓差异·权重定理系指赋予评价因素的权重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密切相关,即非价格因素的权重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成正比,价格因素的权重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成反比,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非价格评价因素权重与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关系 (纵坐标:非价格评价因素权重 横坐标: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 图2 价格评价因素权重与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关系 (纵坐标:价格评价因素权重 横坐标: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 如上所述,招标采购标的物的评价因素可分为两类: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标的物的价格高低与非价格因素的优劣有关,非价格因素较优的标的物,其价格也相对较高,这就是人们常常说的“一分货,一分价钱”。通常,在投资预算或支付能力范围内,采购人愿意选择非价格因素较优但价格也相对较高的标的物,但前提条件是,标的物的价格差异与标的物的性能(质量)差异是匹配(相当)的。评价标的物的价格差异与标的物性能(质量)的差异是否匹配(相当),是评标的主要内容之一。为了实现这种评价,采购人赋予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相应的权重。赋予非价格因素的权重是为了冲抵因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投标价值的差异)而导致的投标价格的差异,以便能够综合评价标的物的性能(质量)和价格,达到性能(质量)与价格的最佳结合。关于差异·权重定理的详细论述见笔者的专著《评标方法概论》。 作者简介:钱忠宝,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总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