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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大家找找“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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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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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21:3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宝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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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7 08:35:15 |只看该作者
23号令对30号令修改后,第79条的修改很大。去看看修改后的第79条吧。
   另,这就是法律依据,还需要再找吗?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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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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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7 10:02:07 |只看该作者
不止这几条哦。招法规定的涉及中标无效的法条基本上都属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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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7 10:07:38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不止这几条哦。招法规定的涉及中标无效的法条基本上都属于这种, (2014-01-07 10:02)
    NO
    若我没有记错,招法应从没有提到“重新评标”(重新进行评标)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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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0:13:1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NO
    若我没有记错,招法应从没有提到“重新评标”(重新进行评标)
 (2014-01-07 10:07) 
   有网友认为“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问题上规定不清,让招标人有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任意性大”,显然就是对法条不熟悉。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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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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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7 10:39:3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NO
    若我没有记错,招法应从没有提到“重新评标”(重新进行评标)
(2014-01-07 10:07)
你看下楼主的问题:大家找找“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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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0:51:43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你看下楼主的问题:大家找找“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
 (2014-01-07 10:39) 
    嗯,您的理解是对的,招法“涉及中标无效的法条”处理基本上都属于“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
   您是把“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来分别找法条。
   我是把这看成一句话。
   您的理解是对的,向您学习!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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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7 13:44:00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章里有类似规定。我感觉所有部门规章差不多都会有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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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9#
发表于 2014-1-7 20:08:5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3号令对30号令修改后,第79条的修改很大。去看看修改后的第79条吧。
   另,这就是法律依据,还需要再找吗?
   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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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20:40:43 |只看该作者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 (2014-01-07 20:08) 
  嗯,去看看板凳的跟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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