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数百亿工程采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河南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首期主体工程招标争议案
□文/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谷辽海
近期,有关央企及其所属子公司等关联企业是否可以在同个项目中同时进行投标,采购部门随机抽签摇号的评标方法是否合理,工程采购争议谁来实施行政监管等方面话题纷争不断。
在分析案情之前,有必要从公开信息中了解一下采购人的创建历史。隶属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并由该厅组建的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在2010年08月18日宣布成立,其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业务、人事管理,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资产监管;而采购人统一主管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1719公里建设项目的采购任务,承担在建高速公路项目10个,包括: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段、濮阳至鹤壁高速公路、连霍高速河南段、沪陕高速公路叶集至信阳段、少林寺至洛阳高速公路、洛阳西南绕城高速公路、洛阳至济源高速公路、长济高速公路济源至新乡段以及济源至邵源高速公路等,总资产近600亿元。
为了建设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106.3公里的工程,采购人专门出资成立“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或者“项目业主”),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任务。基于此,招标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公司于2013年03月15日通过相关电子媒体发布《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包括采购项目的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等方面的事项。
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2013年4月10日10时(投标截止时间也是开标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同年4月13日,有关电子媒体发布了“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首期主体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
按照施工项目的采购公告、预选结果公告和人民网的两篇报道,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笔者个人认为,“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首期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妨碍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有公开背离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且采购程序不仅有悖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也完全不符合公共采购的国际惯例;而所谓的监管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实际上存在尴尬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居中裁判的独立的第三方行政执法主体,另一方面则又是工程招标项目的参与者和具体实施者,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为此,笔者将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场,不代表事件的任何一方,依据争议事实结合国内和国际上有关公共采购的法律规范,提出如下分析意见与各方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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