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这项制度的引进和实施,其意在以合理的机制保证招标人有效地运用资金,选择到相对满意的中标人,从而约束权力,防止腐败。其程序和机制设置的关键,是限制、规范中标选择权人的权力,使之在相对透明的环境下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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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掌握中标人的选择权,不仅权力诱人,利益更诱人,这一领域的争议必然发生,亦必然激烈。但是,如何规范和制衡,同时又兼顾市场效率,是法律、法规制定者首要考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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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两年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和举措的话题频繁见诸报端,但不可否认,一些本不该营利、本应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却借监管之名行高收费之实,过分干预市场行为的现象仍然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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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提出两个新“凡是”。决定表述称,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能自主决定,有效调节的,政府都要退出。同时,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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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亦在11月21日召开的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更加尊重规律,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经济领域要更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社会领域要更好地利用社会的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的力量,把应该由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的交给市场和社会。这也是改革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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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市场已经形成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完善的市场主体;这些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有效调节;招投标本质上也是典型的可以事后监管和采用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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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监管部门,首先要相信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会规范运作,如果事后发现市场主体做不到,可以再对他们采取惩戒措施不迟。而不能从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到中标人的选择等具体交易细节,都由政府大包大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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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曾在早年谈到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争议相似的现象,他在《应对信息化的挑战》中指出,在推进国家信息化的口号提出以后,一些地方、部门乃至机构争相上马,斥巨资建设自己的局域网络,相当一部分局域网由于不能与互联网和其他单位的局域网互联互通,结果是耗费了大量资源,只建成了一个单位内部的自动化办公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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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在文章中给出的处方,倒极适合作为本次争议的结论:“信息化要建立在社会全体成员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政府行政机关的包办代替和强迫命令,都只能给信息化建设制造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