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4442|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医院涉嫌卖假药仅被处罚692.5元 ?青岛食药监:是依法处罚 【转】

[复制链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8-12 18:18: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医院涉嫌卖假药仅被处罚692.5元 ?青岛食药监:是依法处罚


李兆辉 人民网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



今年6月20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该罚单因假药和处罚额等,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只有罚款,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罚,以及进货渠道的进一步查处。为什么仅仅处罚了600元?”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到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他们已经注意到了网友对这一事件的关注。针对网友的质疑,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前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通过抽检发现,城阳区人民医院购进的标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橘红(经过炮制的橘子皮)性状、含量两项检测指标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药。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

关于处罚数额的问题,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城阳人民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该医院已缴纳了罚没款。

同时,由于本案涉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食药监和山东省食药监分别向亳州市食药监和安徽省食药监进行了协查。经协查证明,问题批次橘红为安徽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应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

记者了解到,橘子成熟时采摘剥取果皮、去掉橘皮内部白色成分后晒干称为橘红,具有理气宽中、燥湿化痰的疗效。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8-8-13 08:53:52 |只看该作者
修法提升处罚力度是关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9 03:12 , Processed in 0.071019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