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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后签订合同实施中,出现这类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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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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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6-8 15:41: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条例释义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强制规定,也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使用了“应当”、“不得”、“必须”等字样的条款。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产生以下后果:一是恢复原状。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二是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请教 : 标后签订施工合同,但是合同个别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有些还是实质性条款,例如合同工期比招标约定的工期要大;招标是约定固定单价,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怎么处理?

2、合同签订后因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项目只完成了一半,剩下一半估价超过500万元,应该怎么完成,继续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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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6-8 18:18:30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问题,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查明原因,分清合同双方的各自责任后再说。
第二个,如果当初是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人,总的合同价比较高,建议解除合同之前,采购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处理完成后再说是否重新采购。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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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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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6-8 18:24:35 |只看该作者
简单举例来说,原来的合同价1200万元,花600万元能够解除合同,重新采购供应商,合同价可能要800万元;那么,多出来的200万元、累计延长的工期,需要合法、规范、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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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6-8 19:02:19 |只看该作者
1 对于未按照当初招投标的条件签订合同一事,应该罪追责任一方的原因。
2 对于双方解除合同,可以按照合同解除的程序办理。至于合同剩余部分的怎么处理,应该由项目主管部门来回答。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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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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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1 14:53:04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6-8 19:02
1 对于未按照当初招投标的条件签订合同一事,应该罪追责任一方的原因。
2 对于双方解除合同,可以按照合同 ...

第一个问题,既然双方都签字了,双方应该都有责任,就算是双方的意愿,也不能对抗强制性规定吧(改变招标实质性条款),判定合同无效应该是有依据的,但这是合同部分无效还是整个合同无效呢?是监管部门对双方进行处罚?然后继续按照签订的合同走下去?(因为双方对合同没有异议),还是在处罚后强制要双方整改,例如签订补充合同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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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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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10:36:03 |只看该作者
1、找律师,协商或起诉。有违法问题可以向行政部门举报。
2、剩余工程,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仍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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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dboy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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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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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8 12:22:12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小问题,大家协商,调解,仲裁直至起诉都可以
第二个,应该要重新招标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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