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龙岩市财政局、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代章)
2018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工作,运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平台的使用、运行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督平台是省发改委受省政府委托建立的为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采取在线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实现预警纠错等提供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商务、卫计、环保、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本办法运用监督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在线监督管理。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督平台为其提供技术、数据支撑。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监督平台的指导、协调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相关具体工作。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监督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平台在本行政区域运用的指导、协调。
第五条 我省行政区域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纳入监督平台开展行政监督。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对接或其他方式逐步纳入监督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负其责,依法监督管理。监督平台是作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履职的信息化工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在线监督,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在线监督为原则、线下监督为例外。除有关规定行政监督不得采用在线监督方式的以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应当采取在线监督。
(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监督平台的数据要求,依法组织行政监督信息的分类、采集、交换、使用;并通过监督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保障安全、无偿使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电子行政监督全过程的信息安全工作。监督平台实行无偿使用,不得通过监督平台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及工作机构,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的工作平台,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监督平台相关规定开展。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使用监督平台的层级指导和监管。
第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运用监督平台做好以下日常电子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本部门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信息的登记、维护与更新工作;
(二)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基本信息查询,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举报查处案件;
(三)通过行政监督点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信息监督管理和预警信息处理工作;
(四)在发生投诉时,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投诉信息处理工作;
(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统计功能进行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决策。
第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平台开通使用的账号、密码及相关数字证书的管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工作中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培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专门培训,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信息化技术支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办理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为电子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软硬件条件。
(三)电子监督管理工作评价。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电子监督管理的整体工作要求、实施目标,参照国家电子监督管理工作评价指标制定本省电子监督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评价或考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鼓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积累、总结、分享电子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监督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务院关于监督平台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政监督数据规范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监督通道,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的对接。
第十三条 监督平台应当公布各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程序时限、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具备如下实时在线监督管理功能:
(一)建立审批审核、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等环节的联动机制,实时公开发布行政行为实施依据、受理状态及办理结果等;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报建、备案、投诉处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备案、履约信息公示等交易全过程的监督、处理、预警,并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行政监督部门需求,适时调整功能业务和数据规范,保障业务功能及时更新;[1]
(三)对电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监督、预警、通报、处罚及公示;
(四)对电子交易平台根据行政监督数据规范推送的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析机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五)对接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满足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要求。
第十四条 监督平台应用系统、数据库及相关基础软硬件的管理应按照“三员”分立原则,设置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系统审计员,分配不同账号,并制定系统上线前安全检查流程以及系统升级审核责任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监督平台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失信、不良行为、违法违规、信用奖励、投诉处理结果等监督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国家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政策要求、《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推送监督管理数据,确保监督平台通道畅通,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监督。同时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归档保存:
(一)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3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未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监督平台的终端和工作人员实行分角色安全管理机制,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应分工负责、职责明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汇聚、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的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监督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灾备管理方案,确保平台数据安全,开展每月定期及特殊情况下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或自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建立信息安全通报制度,通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 监督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相关要求,定期监督监测,确定专人负责运行保障,定期维护和管理设备及其系统,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各类业务系统应按有关规定与监督平台完成数据、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运行维护制度、标准执行情况、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方面的对接。对接遇到问题的,应及时沟通,建立问题分类处理流程,尽快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在线监督工作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数据交换、信息公示及功能调整等工作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监督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监督平台公开、交换、共享信息及提供监督服务等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安全工作机制或者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的,由省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监督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监督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经授权批准擅自查阅档案信息情形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监督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监督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危害监督平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及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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