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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评审专家打分明细该不该公开?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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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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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20:5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13 08:48 编辑

探讨|评审专家打分明细该不该公开?

2017-06-12 刘跃华 政府采购信息

前段时间,笔者耳闻这样一些呼声,即要求公开评审专家评审细节和打分明细,依据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三公”原则。笔者以为,评审专家各自情况不一,加上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又可能存在主客观不同,评审的分值肯定也会有差异,而这反映到社会公众眼里,可能就是公不公平的问题了。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排斥主观分值的设定,那么在这种背景下,要求公布专家评审细节是否还有必要呢?

从内涵实质看
缺乏责任担当是主因

目前,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六种。笔者以为,公开招标暂不宜公布评审专家的评审明细,否则会打击评审专家积极性;另外,要修改18号令中的相关条款,对保守评审过程秘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因为专家各自情况不一,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全部为“对号入座”的客观条件或计分因素,那么无需评审专家再行评审,只要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自我对照审查投标文件即可,没必要再由评审专家过一道手,而且还可以为国家、为代理机构节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如果上述情况成立,政府采购便失去了应有的光泽。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要求采购质量、服务好、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法定要求亦应作修改。政府采购并不是以鼓励购买平庸、落后、过时的产品或服务为目的,但这实事上是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一种误区。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还包括鼓励竞争、鼓励先进反对落后,其法律条文也并没有规定同一种产品不允许重复参加竞争。以某种产品为例,有北京、上海、厦门等地生产,由于各地的生产成本有差异,导致报价不一。而在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以最低价为有效投标,这活生生将其他投标人的资格给剥夺了。

因此,如果单纯以品牌型号为由排斥供应商跨区域参与竞争报价,政府采购的竞争局面会越来越窄小,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也难以购买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相反只能保护一地一隅的小集团利益,这不是政府采购的目的。

从采购价格看
通过有序竞争实现物有所值是目标

目前,这种在程序上设置蕃篱或者设卡子而不关注采购结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其实是保护本地供应商利益的意识在作祟。公布所谓的评审情况,说到底是某些人一种不敢负责、不敢担当的心理表现。难怪在一些偏远欠发达地区经常碰到评审专家不愿来或者抽不到专家的情况,这并非专家库里无人,也不是专家来源短缺,而是一些政府采购的机制和体制在束缚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以至于专家库里就那么几个熟悉的面孔,因为优秀的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要承担更多的额外风险,处于无用武之境地,谁又愿意来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呢?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并非不重要,但如果作为政府采购游戏规则的设计者,只注重程序的公平性,而忘记了采购结果的优劣,那么就失去了政府采购的应有之义。因为,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采购人,希望的是购买到自己喜爱且质量和服务优良的新产品,绝非那些质量低劣、服务平庸的标的。

支持中小企业是有条件的,以台式机为例,品牌机无论从哪方面看都胜过DIY兼容机、小轿车肯定胜过手扶拖拉机,采购人决不会用买品牌机、小轿车的钱去买兼容机和手扶拖拉机品质的货物或服务。

重视采购结果,就是要关注所购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即它从使用到不能使用所能产生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经济学等方面的价值,切不可以单纯地只比较事物的一方面,即比价格,那样做只会使政府采购走进死胡同。

从专家作用看
打破利益藩篱去伪存真是关键

在竞争的状态下,有时价格不一定是价值真实水平的反映,而仅仅只是考量货币支付的一种关系,或者是竞争的一种态势,与价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是根本反映不出价值的本质。笔者曾经历过一个软件项目的谈判采购,成交供应商的价格从紧扣采购预算报,到最后只有采购预算的40%。所以切忌被价格的外表蒙蔽双眼。

那么谁又能够捅破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这层“窗户纸”?笔者以为,只有真正的评审专家,而非那些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因为在负责任的评审专家眼里,是容不得半粒砂子的,他们会像过去熟练的缫丝女工一样抽丝剥茧,把虚伪、粗劣、低下的产品剔除,让真正的金子浮出水面。

笔者认为,评审结果谜底的真正揭晓者,非评审专家莫属。当然,要看到目前的评审专家状况呈“橄榄型”,顶尖与劣质的居两头,一般水平居多,这与专家进入(征集)方式、评审劳务报酬等诸多方面原因有关。

笔者以为,要尽量从高校科研单位现职人员中去征集,对于年龄超过法定退休的,原则上尽量不征集,但对于其中的优秀者可以酌情从宽吸收。

另外,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严格管理,实行“严进宽出”,定期考核,评定出一、二、三级专家,实行按级别付酬劳。对于不合格专家,要有退出机制,经常吐故纳新,专家队伍才会更加纯洁和评审有力,对采购结果也会有利。

从采购需求看
采购结果经得住历史检验是真理

笔者曾参加过一个关于人口管理的软件项目,所抽取的评审专家均为科研单位的高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有5家,资格符合性审查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给予每个投标人两小时的系统演示。该项目一共评审了三天,通过看演示、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从中筛选出了对项目理解最深、响应程度最准、最接近采购人意愿的目标中标人,后来系统成功运行后,也证明了专家评审的精准性。反之,如果该项目单单从投标文件本身看,很容易走入极端而得出片面的结论。

有的供应商为了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在做投标文件时,不遗余力地粘贴再粘贴,很少对中间的实质性问题动脑筋思考,没有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吃深吃透,更谈不上变成有自身特色的投标承诺,有时甚至是一字不落的照搬,令人哭笑不得。

因此,政府采购评审过程应当是一个多面体,正如人事部门招考公务员一样,有笔试、面试,还有政审、体检,为的是确保招考人员的可靠性。为何政府采购的评审就不能再细一点、面再宽一点?这既是重视采购结果的能动反应,也是扎实评审、精准评审的必然要求。

强调政府采购工作从注重程序向重视采购结果方向转化,就是要求政府采购的结果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得起纳税人,具体来说要做到性价比、质量、服务全生命周期效益最大化、最优化,全面衡量采购结果,这样才可以称得上是重视了采购结果,采购人才会满意,纳税人才会没有意见。

俗话说:鞋子好不好穿,只有穿鞋的人知道。有的代理机构为了脸上有光,一方面总是单纯地强调程序固化,而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脱离了采购项目存在差异这个特征,导致一些项目被评歪评错,既浪费财政资金,又耽误了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另一方面,过多的所谓程序,打着公开透明的旗号,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采购人普遍反映:现在评审程序多,对采购结果却越来越不重视;评审专家反映自己现在评审中就像是一个机器人,只要是一个识字的人,都能当专家,因为很多招标文件都只要求用yes或no应答,而至于投标人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无从了解。

以上政府采购主体的一些反映,一定程度上说明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倒向纯程序化,而非实体化。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制定游戏规则,这样做,才能使采购人既买到称心如意的货物和服务,又促进了市场繁荣和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皆大欢喜和多赢的结果,何乐而不为?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摒弃只看重程序而忽视采购结果这种短浅思维。

作为一个精明的买者和一个聪明的卖者,都是要实打实地看样付款、拿货走人,如此简单明晰的且实用的交易规则,把重结果看作是决定买与不买的头等大事,充分说明我们老祖宗是何等聪慧。政府采购是舶来品,并非一定要全部按照外国的做法,为何不能用自己的国粹?笔者以为,完全可以土洋结合,把老祖宗留下的宝贵财富用活,这样我国的政府采购才会展现出鲜活顽强的生命力。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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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1:29:3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追求的是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价格最低。对服务和质量有要求就加到需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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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1:52:37 |只看该作者
揣测一下,结论是不是不需要公开啊?
谈得很散,感觉很难把握重点啊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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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21:13:37 |只看该作者
你先让最懂法的法院公开合议庭合议笔录,再来谈公开专家的评审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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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21:17:14 |只看该作者
5家供应商,评了3天,专家是人不是神!我评过24小时,就像害了一场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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