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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
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
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
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
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
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
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2)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
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
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
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
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
是水冷发动机。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
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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