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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的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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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0:2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同仁:


  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的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有何区别?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按照政府采购法程序,而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方式是《机电产品中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两者之间是何关系,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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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0:54:59 |只看该作者
(1)政府采购其实是提倡采购国内产品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采购国外产品。


详见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限定有产品的,详见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条例后附有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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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4:33:31 |只看该作者
不是所有的进口产品都是进口机电产品
政府采购中涉及进口机电产品的 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适用范围 应当按照商务部14年1号令以及招标投标法体系执行
详见财政部18号令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其他非机电的进口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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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5:00:0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 中规定 :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就是上述18号令说的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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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07:29:33 |只看该作者
就招标本身而言,没有区别。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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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09:27:25 |只看该作者
历史上,就对此问题做过规定 :

如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第10号令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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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09:29:47 |只看该作者
参看 陈川生总结的有关对比 表 :




         商务部36号令
        (九章69条)

     商务部1号令
    九章118条

国务院 条例
7章85条


[tr][td=1,1,4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
保证招标投标质量
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楷体对应招标法第二条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三条 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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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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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22:10:33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历史上,就对此问题做过规定 :

如 :


....... (2015-08-23 09:27)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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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22:29:04 |只看该作者
两者关系有点类似政府采购的工程采购与招标投标法的工程招投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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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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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0:16:25 |只看该作者
针对已经办理了进口产品申报手续的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如果满足要求的机电产品(主要指进口产品)已经在国内有现货,可以只需要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即可。如果满足要求的机电产品(主要指进口产品)国内没有现货,则必须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程序,同时,也要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即双备案)。两种方式都不能拒绝国产机电产品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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