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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呼唤责任追究制【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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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6-5 16:49: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场监督呼唤责任追究制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6-1  赵昌文

  政府采购评标现场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监督,这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采购代理机构特别关注的事。当然,这样并非采购代理机构想找谁来“撑腰”,想逃避责任,现场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采购的客观和公正性,是监督部门的职责所在。现场监督工作进行得是否顺利,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的高低,如何脱离“摆设”的角色、达到实际效果,如何处理好监督与不干涉的关系,值得研究。

明确监督人员的构成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的构成相当复杂,且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人员大致包括采购人代表、纪委监察人员、公证人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甚至有的地方还聘请了所谓的行风监督员。从人员构成的随意性与相对复杂性来看,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政府采购现场监督尚不是很完善,有的监督人员甚至违反评标现场的相关纪律规定,更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对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及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监督,应是政府采购现场监督的重要内容,而由谁来参与现场监督,其实是现场监督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评标现场的活动要严格保密,评标场所要以评标委员会为主,不相干的人员应尽量回避,采购中心除了项目组织人参与外,其他人员也不应出现。

  对于行风监督员参与评标监督,笔者认为,由于这部分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并不是十分了解,政府采购工作与他们也没有直接的关系,监督作用其实并不大,他们可以不参与现场的监督。而纪委监察人员是否要出席,笔者觉得,纪委更偏重于对人违纪违法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是具体的业务监督,与纪委的纪律监督是有所区别的,除非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要求纪委监察人员参与外,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必他们参加。

  评标现场监督的主体应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邀请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公证,具体要进行现场和合同两方面的监督。评标结束后,公证人员还要致公证词。

  他们必须全程参与评标,对于评标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权依据招标文件参与讨论,监督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供应商投标书的登记、进行投标文件封口的符合性审查、拆封投标文件等。
但公证人员也没必要每个项目都参与监督,一般规定为政府采购预算达到300万以上的大项目,才邀请公证人员参与公证。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监管部门的工作是最为重要也是已有法律依据的,应是监管的主体,应对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负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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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6-5 16:51:13 |只看该作者
规范监督手段和方式

  现场监督的方式应不拘一格,结合评标现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保持评标工作有序进行是总原则。一般来说,评标现场的监督应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符合性检查 如公证人员对投标文件封口是否符合规定的检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数量和构成、投标人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符合法律规定性的检查。这些检查是监管部门自身进行的,还有一些符合性检查是通过评标委员会进行的,如监督人员提醒就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检查、实质性响应标书的符合性检查,打分时严格依据评分办法等。

  纪律性要求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对开标现场的纪律、秩序进行监督,如回避制度是否执行、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是否已经关闭和暂时上交保管、现场的保密措施如何等。

  介入性检查 现场监督人员不能替代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但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可以进行介入性检查,这些具体情况包括:发现评审专家的主观分出现奇高或奇低的现象、客观分不一致、没有按照评分办法的具体要求突破分值打分等。针对这些情况,现场监督人员应能做到以法律法规和标书的具体规定要求为标准,进行不偏不倚的介入性分析,及时制止明显存在倾向性的行为。

  书面签字和签署意见 监管部门要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和书面认可。这是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最后步骤,监管部门可以对评审专家的工作表现进行书面评议,以作为评审专家后续管理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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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16:53:01 |只看该作者
明确现场监督者职责

  对现场发生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决定 评标现场可能会遇到许多预想不到的问题,评标委员会难免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在意见存在分歧时,甚至进行表态、发表言论。此时,监管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醒各方违法违规应承担的责任,对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不能不闻不问,甚至应做出决定,监管部门也应承担起相关责任。

  有权终止评标并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出现严重失误,责令更改仍无动于衷的,监管部门有权现场终止评标,随后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在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如向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根据其表现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开除其评审专家资格。另外,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又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利用现场监督的平台,详细了解评审专家的工作作风和业务素质。

责任追究制改变混乱局面

  如何保证现场监督人员忠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使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优势和作用,笔者认为,建立现场监督责任制是较好的措施。

  设立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现场监督不力而出现的问题,除了后期追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现场监督者的责任,并形成制度。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对突出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不承担现场监管不力的任何责任,监管与权责不对称带来了一些不和谐。而最重要的是,由于监管者不用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或责任太轻,他们可能对现场监督工作不太重视,监管工作因此流于形式。

  对监管人员进行考核 监管部门要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有关部门应制定监督人员管理规定,对监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明确工作职责,使他们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  


【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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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21:10:59 |只看该作者
参考类似的两篇文章:

探讨:政府采购现场监督 三方法 烟雨朦 发表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6%B3%A1%BC%E0%B6%BD

开标现场什么职业的人来担当监督人?ypyyp 发表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eyword=%BC%E0%B6%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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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6-6 09:56:15 |只看该作者
支持!
的确,规范市场秩序,不仅要规范市场参与方的行为,也要规范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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