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瑛主任:贯彻落实《条例》推进依法采购
时间:2015年4月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举办的这次研讨会,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业内首次专题研讨,非常及时,也很有意义。《条例》的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过程很不容易,贯彻将更加不容易。因为《条例》既是对过去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未来改革方向的指引,涉及政府采购的方方面面,在解决了先前理论和实践过程中问题的同时,也催生了新的改革和调整任务。借此机会,我想结合政府采购管理实践,就当前一段时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扎实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实现应采尽采。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重要标志。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000多亿元,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20%左右。但是,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仍然偏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大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服务采购规模小,在整个政府采购规模中不足一成。为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细化了政府采购法中“服务”的定义,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可以说,《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实施范围,使政府采购执行操作更加有法可依,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扩量增面,实现应采尽采。
一是要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二是对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依规加强监管,规范政府采购工程行为、落实工程项目采购政策;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服务类采购项目、PPP项目采购的实施力度,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规范、引导和扶持作用,保证相关工作顺畅、高效开展。
第二,着力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遏制寻租腐败。
公开透明既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推进政府采购科学、规范发展的根本保证。过去十多年,我们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开展了招标投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集采机构考核结果、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公开工作,显著提升了政府采购透明度。但是,以往的信息公开只选取了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中的一些重要节点,没有形成相互串联、有机衔接的整体,不利于政府采购的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为了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条例》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针对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做出了五项具体规定,既对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进行了细化,也呼应了新预算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落实《条例》的信息公开要求,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再到采购结果的全覆盖、全透明。一是对照《条例》要求,修订完善包括《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在内的中央、地方相关管理办法,制定配套制度,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重点落实好《条例》规定的五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二是落实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指定媒体的管理,及时、主动回应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力度,为社会监督清障搭台;三是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自动化水平,建立政府采购诚信体系,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第三,不断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聚焦物有所值。
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既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层次的要求。近年来,我们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建立了绿色采购制度,实施了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制度,出台了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采购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欧美国家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们在采购政策功能方面的实践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权限、政策工具以及扶持目标,既总结了实践经验,也指明了下一步工作方向。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条例》规定,找准着力点积极发力,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工作层次。一是严格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法定扶持目标,完善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的具体运用方式,提高综合运用能力,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探索新型政策工具,丰富政策“工具箱”;二是要落实《条例》规定的政策制定权限,逐步清理地方性支持政策,消除地区或行业保护倾向,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探索采购政策效应向非政府采购市场的传导机制;三是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政策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政府采购结果导向的要求,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
第四,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实现科学规范。
从政府采购流程来看,标准化建设贯穿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各个环节。只有科学制定各环节分类统一的管理标准并严格实施,才能对整个流程进行考核评估、结果反馈、动态调整,使采购过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我完善机制。《条例》对采购标准、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等标准化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既促进了政府采购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也有利于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
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是落实项目采购相关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推动现有标准的丰富、细化和完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技术、服务和安全等方面的分类标准,重点在相关标准中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二是制定政府采购标准文本体系,并在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中严格落实,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三是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标准、考核及检查标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大数据应用的数据收集标准和分析指标。
第五,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问责,严格监督执法。
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制度。《条例》是国务院为实施政府采购法发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在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三方面做了大量规定,完善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改善了政府采购监督执法工作环境。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问责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完善供应商救济途径,并对供应商滥用权利、恶意投诉、浪费行政成本的行为依法予以驳回;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及检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管理,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加快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三是严格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投诉和举报工作中的执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
俗话说“春种夏耕,秋收冬藏”。今年春天,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迎来了期盼已久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我相信,只要我们遵循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努力耕耘、不断进取,就一定会收获丰硕的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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