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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避开腐败雷区【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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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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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6 23:08: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避开腐败雷区
时间:2015年3月26日  来源:经济参考报



 针对公共资源招投标腐败频发的问题,合肥市把隶属7个部门涉及招投标的114项执法权集中起来,把条块分割、封闭运行的传统模式,变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信息发布、机构监管”四统一的现行机制,用“科技+制度”的标准化体系和流水线作业,卡死风险高发易发环节,使得公共资源招投标工作过手5000多亿、而没一起涉腐问题出现,并让公共资源交易事业交易成为当地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近年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成为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地带,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出了新的考验。


  本着“分权、统筹、开放、监督”的思路,合肥市着力改革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条块分割、封闭运行的传统模式,在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一委一局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机构监管”的四统一工作机制,健全“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运作体系,确保了公共资源交易规范运行。


  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底,合肥公共资源交易7年多来累计完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25652个,总交易金额达到5115.94亿元,节约和增值资金累计达到1502.05亿元,这期间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没有出现一起腐败事件,而且形成了具有合肥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多元型发展格局。


  安徽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常伟等专家认为,招投标领域腐败频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制度层面的,招投标制度层面是否完善、制度设计是否科学等,第二是执行环节的,执行过程中是否有主观随意性、个人意志是否影响制度执行效力。“合肥模式”成功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是利用“制度+科技”抓住了好制度更要执行好的“牛鼻子”。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黄卫东告诉记者,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撤销了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招投标监管和操作职能,将隶属7个部门涉及招投标的114项执法权集中起来,取消各城区交易机构,将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公共资源项目,都纳入合肥招投标中心公开交易,用“业务统一受理、项目分段操作、保障及时跟进、监管全程把控”的流水式作业,以“分权、统筹、开放、监督”为思路,改革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条块分割、封闭运行的传统模式,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机构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流程”的规范格局。


  “人为灵活度越大,出问题概率越大,尤其是针对一些问题风险高的环节点,我们会针对性的重点设计相关标准,用固定的衡量限制人为因素的影响。”黄卫东说,再完善的制度,其落实都会受到执行人的能动性影响,要把招投标过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还要通过使用科技化信息化的手段把笼子织得更密,交易中心探索建立了“项目操作、运行模式、服务规范、质量评价、考核监督、电子政务、形象标识、日常管理”等八个方面的标准化体系,有效防范了权力干预交易活动的风险。


  第二是将“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关卡越多,发生权力寻租的环节就越多,把管理审批变为服务监督,则从根源上减少了权力寻租的发生机会。


  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该局构建了“标前+标中+标后”全程化和“体内+体外+社会”立体式的监管体系。在内部,实行业务分段操作和工作流程防控,实施项目事前评审、标前备案审查、中标单位业绩公示、招投标市场与建设施工现场联动、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标前、标中和标后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在外部,该局与纪检、审计、法院、公安联合督查,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曝光;与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对项目标后履约情况回访,督促项目后期实施的有序推进;建立市县区统一的交易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等。


  经过7年多的探索,黄卫东告诉记者,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吸引了如河南平顶山等一大批外地市的重点项目和投资超百亿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一批非市属投资、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的进场交易,形成了具有合肥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多元型发展格局,使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事业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http://www.ggcg.tv/yejie/20153/201532693356.html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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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7:51:43 |只看该作者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撤销了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招投标监管和操作职能,”请问,上述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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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22:29:42 |只看该作者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撤销了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招投标监管和操作职能,”请问,上述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涉嫌违法? (2015-03-27 17:51) 
招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等被肆意践踏 还是合肥狠 你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又如何 很轻松就 撤销你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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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8 13:39:46 |只看该作者
采用有效低价法,确实是针对围标串标的一道利器,尤其是政府采购方面。有一定的可取。合肥模式的核心就是最低价,虽然一片骂声,但确实有可取之处,不可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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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4:43:09 |只看该作者
2015年4月10日-13日 成都市
2015年4月24日-27日 南京市
举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与招标采购管理实务及电子招投标专题的培训
索要文件 齐老师 010-60326545 QQ:49553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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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3-31 15:37:58 |只看该作者
第一违法、第二揽权、第三滥权。既不符合法制精神,又不符合改革潮流。属于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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