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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中标人却已有人施工 公平何在?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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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5-17 11:41: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未确定中标人却已有人施工 公平何在?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7.05.16  来源:法制与新闻   作者:王其贵

  福建省南安市工程建设领域最近出了一桩怪事,有群众举报,该市一重点工程还未确定中标人,却有工程队已在工地施工。

  据悉,此怪事发生在南安市电力工程公司生产基地1#厂房工程,该工程是南安市重点建设项目,早在2006年9 月就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却迟迟未能确定中标人。为了不影响工期,业主单位竟然擅自让自己的“意中人”入场施工,如今地基部分工程已完工。

  据了解,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并未发放该工程施工许可证。既没有中标人,也没有施工许可证,却有工程队施工,为了解个中缘由,记者前往福建省南安市进行了深入调查。

  工程评标显失公平

  南安市电力工程公司生产基地1#厂房工程招投标于2006年9月26日在南安市招投标中心开标。开标结果,在有效期间,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的标书工程报价最低,应当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然而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以“在投标预算报价中,主要材料表的钢筋Φ10以内数量没体现”为由将宏泰公司的标书定为废标。宏泰公司不服,于同年9月28日向南安市规划建设局投诉。2006年10月23日,南安市规划建设局以南建【2006】222号文件驳回宏泰公司的投诉。

  2006年10月23日,宏泰公司向泉州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11月15日,泉州市建设局撤销了南建【2006】222号文件。

  南安市规划建设局于2006年11月17日发出通知,要求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根据上级行政复议精神组织专家重新评标。

  2007年1月8日,新的评标委员会再次将宏泰公司的标书定为废标。

  2007年1月10日,宏泰公司不服,第二次投诉。

  2007年1月31日,南安市规划建设局作出南建【2007】28号文件,既没有驳回宏泰公司的投诉,也没有对评委的评判作出评价。

  2007年2月12日,宏泰公司发现网上工程中标公告中,自己的标书仍被定为废标,于是,再次向泉州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7年4月4日,泉州市建设局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指出评委将该公司标书定为废标显失公平。

  2007年4月12日,南安市规划建设局第二次向业主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再次重新评标。

宏泰公司的标书两次被评定为废标,两次向南安市规划建设局投诉失败,两次向上级申请行政复议又均胜诉。这种现象在工程投标活动中实属罕见。

福州一位资深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现象确实不多见。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招标代理公司不熟悉法律程序。泉州市建设局第一次行政复议决定书已明确指出评委废标的理由不成立,那么宏泰公司的标书自然就有效了。要想推翻行政复议决定,惟一的途径就是诉讼。从他们组织评委重新评标的行为来看,他们实际上是接受了行政复议决定,放弃了诉讼权利,那么到此为止,应该说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已经走完了。因此,泉州市建设局才会在第二次行政复议决定中明确指出评委的评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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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5-17 11:43:54 |只看该作者
恶意废标谁在纵容

  如果说宏泰公司的标书第一次被评为废标还算正常的话,那么第二次被评为废标就可以说是恶意废标。

  评委是以“投标文件修改了分项工程量清单第一页第3序号钢骨架塑料复合管中的工程量”为由再次废标的。宏泰公司的投标文件这一项是“22.53”米,而招标文件是“22.525”米,这算不算修改工程量呢?从外行人来看,当然这两个数据是不同的。然而评委都是专家,是内行,如果也这么样看就纯属恶意了。因为22.525米的单位是“米”,而按国家标准GB50500-2003规定,以米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然而,5名专家评委居然一致认为标书改变了工程量,应当废标。


  评委为何敢如此大胆地恶意废标,是谁在纵容他们这么做呢?让我们来看一看南安市规划建设局的两份投诉处理决定。这两份处理决定文件的调查事实第一条都有这样的表述,即没有发现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记者调查发现,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同类投诉处理决定中几乎都有类似的表述。

  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在处理第一次投诉时,调查人员连招标文件都没看就草率地作出了处理决定。如果他们看过招标文件就会发现,招标文件本身就违反了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因此让宏泰公司的投标文件无法将“现浇混凝土钢筋”这个项目细分。评委以此废标显然站不住脚。这个观点在后来的行政复议中得到了证实。

  宏泰公司第二次投诉,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按理应当得到南安市规划建设局的支持,然而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却出台了一个没有决定的决定。他们的处理意见是“根据业主负责制原则,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结合调查的事实,依法尽快确定中标人。”南安市规划建设局既没有驳回宏泰公司的投诉,也没有指出评委的错误,而是直接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交给了业主。

  南安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如此不负责任地处理投诉,评委恶意废标也就成了一件必然会发生的事

  违法施工谁在包庇

  南安市电力工程公司生产基地1#厂房工程没有中标人,却有施工队施工,是建筑领域一个典型的怪胎。那么,又是谁促使这样一个怪胎产生的呢?

  首先,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心有所属是最主要的原因。

  其次,南安市规划建设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先是没有把好监督关,有意无意间纵容了评委恶意废标;然后明知有争议,还将中标决定权直接交给业主,导致业主不按法律程序发出中标通知书;再就是在公告期内,明明已接到投诉,甚至接到上级行政复议通知书后仍然没有阻止业主作出错误决定;最后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然没有责令工地停工,这无疑是在明目张胆支持他们搞违法建筑。

  第三,有人以“重点工程”为借口,暗中为违法施工撑腰。重点工程工期再紧,也应当按法律程序办事,要想节约时间,应当敦促有关部门抓紧每一个办事程序才对,怎么能纵容他们以 “绿色通道”为借口违法施工呢?

  现在这场闹剧要如何收场,确实让南安市有关领导伤脑筋。是继续违法施工,拖延时间,造成既成事实呢?还是尽快依法确定中标人?

记者真诚希望南安有关单位都能依法办事。

(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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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07-5-17 13:53:13 |只看该作者
宏泰公司能以违反《合同法》向业主提出诉讼,赔偿损失吗?
猪头肉,你被耍了 每当你不看帖就回帖 悄悄地攒下一个金豆 你还真以为 真像咋这简单 不过说真的 猪头是肉做的 信不信 由你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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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基层招投标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7-5-17 14:58:1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o^*2007-05-17 13:53发表的:
宏泰公司能以违反《合同法》向业主提出诉讼,赔偿损失吗?


我的认为: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和承诺才能构成合同关系.该案还没有确定中标人,合同关系还没有成立,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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