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9日 文号:中府〔2013〕126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市监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安排时间场地、统一见证结果确认、统一评审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综合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称公委会)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
第六条 公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卫生局、交易中心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综合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规则、目录,以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监管,协助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
(四)协助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五)承办公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化系统平台和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二)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医疗设备和耗材、土地与矿业权、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统一集中交易,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四)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整合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五)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
(六)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七)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 信用和纪律档案。
(八)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 信息,为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备查。
(九)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
(十)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处理交易投诉。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交易中心按照镇区需求,协助镇区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分支服务机构或窗口,满足镇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需要。
第八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方案,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能。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协助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场内交易细则。
(二)指导、协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本行业管理权限内交易过程中相关资料、文件、结果的备案、核准或审批工作,以及对交易双方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聘任、培训、考核和管理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协助、指导交易中心组建综合评审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交易中心的管理,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项目列入进场交易范围: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按规定在我市实施采购的医疗设备和耗材。
(四)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五)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和金融企业资产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企业排污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
(六)政府特许经营、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车牌、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废旧建筑物拆除权,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保障性住房的商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七)国有投资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建项目、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以及BT、BO、BOT和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的项目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八)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公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下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成熟一项、进场一项”原则,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及时向公委会办公室提出,更新补充调整《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列入《目录》的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因应急、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可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鼓励未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代理机构代理交易事宜。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交易程序等事项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交易中心;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核定机关批准,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按照《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场内交易细则有关要求进行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中心应按照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规则来编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及场内交易细则,经征询行政监管部门意见后,报公委会备案并公布执行。未经备案的交易规则、细则不得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编制程序,及时修改完善《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场内交易细则。不按编制程序进行变更修改的,交易中心应不予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特殊原因,公共资源项目不能按照《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场内交易细则进行交易的,由业主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符合入场交易条件规定的,交易中心不得受理入场交易申请。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项目按照《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场内交易细则进行交易,且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应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开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行为见证书)。项目交易双方凭成交确认书(或交易行为见证书)及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交易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交易服务费的收支管理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提供的各类标准交易文件范本来制作相关交易文件。不按范本要求编制交易文件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应不予备案、核准或审批,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安排的场所内进行。评审期间,除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监督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审室。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情形的,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
第五章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按照“实体平台与虚拟平台”一体化要求,建设统一完善的实体场所和信息化系统平台。
第二十三条 实体场所应设置综合服务大厅、开标、评标、询标、答辩、监控、多功能厅、隔夜评标休息区、办公(包括行政监管部门驻点办公)、档案等功能区,并配备金融服务、商务中心、中介服务、镇区分支交易服务窗口或场所等。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系统平台包括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信息化系统平台要为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平台提供所需的监督通道。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应把《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场内交易细则等相关程序、规则予以固化,并提供网上报名(投标)、咨询、答疑、文件下载、电子评标、竞标等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留痕、可溯、可查,能全方位规范网上备案、监管、监察,满足全市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求,公共资源交易逐步实现全过程电子化运作,为交易各方提供“功能齐全、设施完备、运行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现场、关键部位和场所设立全方位高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音视频全过程同步监控,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须刻录光盘存档至少15年。
同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图片资料等相关原始记录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综合评审专家数据库。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专家成员,由业主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按规定统一在市综合评审专家库或经批准的其它综合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组成。
评审专家依法独立评审,不受干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资信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统一由交易中心按法定要求及程序收取和退付。
第六章 交易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督、行政监察、市场监管、审计监督相结合,各有关监督部门可在交易中心驻场办公,及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有关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监督,及时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并相互共享诚信档案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委会办公室、交易中心、行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本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及相关规定,依法受理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参与交易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项目交易,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按《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场内各交易环节的具体细则进行交易的,或应进场交易而不进场的,或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进场的,其交易结果无效,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行为见证书),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且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和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调处或不正确调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违反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的,由上级行政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http://www.zs.gov.cn/main/zwgk/newsview/index.action?id=1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