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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四单位十名被告人因恶意串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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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3:28: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光宇 庄亦正   2007-2-6 11: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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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生龙拆房有限公司、长发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张金银、邢忠贵、何生龙、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涉案被告人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悉,通过刑法手段打击恶意串通招投标犯罪活动在江苏尚属首例(本报1月12日四版曾作报道)。

    2005年10月9日,金银拆房公司的张金银、生龙拆房公司的何生龙、长发拆房公司的过锡良、捷威物业公司的苗晓强、顾冠声、谢鹤皓等人分别接到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告知他们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厂房拆除将举行招标一事。其他被告人也通过各种途径知悉此事,各被告人或以自己所在公司的名义,或借用他人的资质、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向土地储备中心缴纳50万元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张金银为了让自己的公司在此次招标中能够低价中标,便开始一手导演了串标活动。当天晚上,他与邢忠贵一起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到无锡市锦仑大酒店911房间商议,提出向其他报名参加招标会的各家单位支付10万元好处费,让金银拆房公司中标的要求,在得到大家同意后告知各家次日早上再来取钱。后来,邢忠贵又得知生龙拆房公司也报了名,便告知了张金银,张金银等随即与以生龙拆房公司名义报名的投标人商谈由金银拆房公司中标一事,未能谈拢。后又通过苗晓强与对方谈判后答应给付30万元,何生龙遂于2005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到张金银处取走了这30万元。10月10日早上7时许,在无锡市锦仑大酒店911房间,张金银给了王明刚、苏日东、倪孝全、尤伟栋、过新伟等人各10万元,后又答应给过新伟再增加5万元。因现金不够,答应邢忠贵、苗晓强等事后再给钱。随后众人前往招投标会场,在门口,张金银发现顾冠声亦来参加投标,即告知顾冠声串通投标一事,要顾冠声亦拿10万元而放弃竞标,经讨价还价,谈妥给付顾冠声20万元。

    经过这一番紧张的非法交易之后,正式投标时,其他单位的标书中,拆房残值均为81万元以下,而金银公司以92万元中标胜出。中标后,张金银兑现承诺,给了邢忠贵15万元,给了苗晓强、谢鹤皓各10万元。

    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快,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就接到关于张金银等人串通投标的举报,遂报告无锡市监察局要求牵头调查。2006年1月报告转至无锡市公安局,2006年2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200726114928670.jpg

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厂房拆除工程串标案示意图  

    案例链接

    于都:投标施工单位抬高标底被查处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纪委、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一起在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四家投标单位恶意串标、抬高标底事件。四家投标单位分别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处理。

    经查,于都县某局按规定在对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过程中,共有七家施工单位符合条件报名参与投标。招标会召开后,其中四家县内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看准了此次采用无标底招标法的特点,串通一气,商定采取抬高报价的方法,确保四家单位中有一家中标。并从63万元至73万元中确定了四个不同的报价,抓阄决定哪家单位报价哪个数额,不管哪家单位最后中标,都须付给另外三家各2万元报酬。开标后,这四家单位中果然有一家单位被评为第一中标人。但因中标价大大超过工程预算价,业主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最终以低于报价近8万元的价格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而中标单位借此理由未付给另外三家串标单位各2万元的报酬,从而导致内讧而东窗事发。

    海安:法院支持工商部门制裁恶意串标

    今年1月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恶意串标的崔某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根据工商部门查明的事实,2006年5月5日,崔某在缴纳20万元保证金后报名参与海安某房地产拍卖竞买。次日拍卖会开始前,李某、周某召集参加竞买的人员,谈妥其他竞买人在拍卖中不举牌竞价,拍卖会结束后,买受人将出资贴钱给各竞买人。拍卖会上,崔某领取了号牌未举牌竞价。致使李某以240万元成交,成为买受人。拍卖会结束当天,崔某凭保证金收据从李某处得款3万元。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崔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属恶意串通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崔某配合工商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2006年9月2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崔某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崔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尚有1.5万元罚款未缴纳,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12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法院审查后认为工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隆林:检察建议纠正一起恶意串标事件

    2006年8月11日,广西隆林县检察院接到举报电话称,在该县建设局建设交易中心进行的明德小学教学楼工程建设招标会上,该县第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和百色建筑总公司隆林分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进行串标,排斥第三家投标单位。接到举报后,该院即对此线索展开调查。经调查,黄某承认其在接到业主单位隆林县教科局的“工程邀请招标书”后,百色建筑总公司隆林分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找到其商量在此次邀标活动中进行串标的相关事宜。黄某因与李某关系甚好,就答应了李某提出的要求,经过一番“运作”,李某以最接近标底价的优势报价成功,取得了此项工程的施工权。

    针对这起串标事件,隆林县检察院向该县建设局和教科局分别发出了“应当加强对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进行预审工作”和“应当暂停与百色建筑总公司隆林分公司签订明德小学教学楼工程施工合同”的检察建议,两家单位立即宣布此次招投标无效,中止合同签订,并复函表示将按检察建议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外评点

    多管齐下根治“毒瘤”

    为了防范串标等违规违法活动的出现,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比如无锡、深圳、温州等地通过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活动以及厦门等地实行“背靠背”招标等。但是,只有从根本上治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等“毒瘤”,才能使工程招投标活动得以良性发展。

    一要立法必严,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当前以及今后,要大力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实施投标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串标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向图谋串标者明示法律规定,大敲警钟。本案中,被告人张金银等对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只是认为罚点钱了事,不会被处以刑罚。可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对投标人的法制教育,对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会起到预防作用。同时,还要加大法律法规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使串标者的违规违法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利益,切实收到教育警示、加强威慑和严厉打击相协调的良好效果。

    二要制度创新,建立联动机制。目前,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串标等现象,与招投标的管理环节不严密不无关系。从实践来看,资格预审等环节有待进一步创新,提高参加投标单位的质量以及降低投标成本等也是治理串标等现象的有效方法。同时,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形成由纪检、工商行政和司法等部门联动预防机制以及严肃查处串标等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形成在“大管理”环境下的工程招投标活动良性运行机制。本案能够得以彻底查处,就是因为无锡市国土部门接到举报后,由政府监察部门牵头调查,公检法部门的全面介入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联合运作的结果,由此也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要构建招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及失信惩戒体系。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的信用指数,一旦发现有违法投标行为,一经查实,就要限制或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或者采取记入黑名单等方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将在质量、安全、信誉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暂时或长期清出工程建设市场,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相应地建立评标专家权威信誉数据库,采取累计积分,公布权威信誉程度,引入社会监督评价体系,从而构建包括多方于一体的诚信评价体系及失信惩戒体系。

    总之,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不法分子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机空间将会越来越小,招投标活动将会更加规范有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从而促进整个建筑市场的和谐发展。

    新闻透视

    拆房者,为何铤而走险?

    拆除一栋楼房或一座工厂,看起来不起眼,但其中的利润和好处却是局外人很难想象得到的。因此,虽有政府多个部门在管理这个行业,但也不乏为数不少的不法分子在拆房招投标活动中恶意串标,铤而走险。究其原因,受利益驱动,有利可图、有空可钻、有机可乘。

    有利可图。凡涉及拆迁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项目一般都是“大蛋糕”。现在的建筑行业中,施工单位多、工程项目少是个很大的矛盾,竞争日渐激烈。为此,一些不法分子以金钱开道、行贿开路,以小利获大利。本案中,被告人张金银仅“好处费”就花去140万元,而中标价格仅为92万元。可想而知,其中的利润空间有多么大。另外,本案涉及到的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房屋、设施的拆除,相对比较繁琐,手续亦不齐全,产权登记表格上的建筑面积很难反映真实情况,给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确定带来困难,影响房屋设施残值的估算,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容易形成不合理的经济利润,被告人张金银等投机者正是为了追逐这些利益的最大化而以身试法。

    有空可钻。我国的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在日益完善,但现行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管理上也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各部门仅从本部门本位出发制定管理办法,以致有些管理办法相互矛盾。再加上对违规违法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远小于所得利益,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少数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此外,虽然政府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反腐败力度,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也积极介入到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中,但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能够起到有效打击的途径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如在本案中,就反映出旧房拆除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国有企业的房屋、设施均是国有资产,其残值亦属国有,但对于什么样的房屋、设施需要评估残值、如何评估、评估的程序如何、如何确保评估的公正准确等等,均无相应规定。

    有机可乘。串标行为是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缺失的表现,是不法分子攫取私利的投机行为。作为串标行为主体,投标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注重短期利益无视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再加上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惩戒失信机制,使投机者有机可乘。同时,在招标操作过程中,招标方案可能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缺少相关专业人才等原因,也给投机者带来了方便。本案中就反映了类似问题,如目前评估机构尚无房屋、设施残值的评估,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专门人才,使得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于需要投标的项目心中无底,无法确定一个标底,让串通投标者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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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翅膀的不一定都是天使,也可能是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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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沙发
发表于 2007-2-6 14:02:31 |只看该作者
这个处理够严厉的,串标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是全国都这样,商业贿赂就好治理了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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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7-2-6 17:19:35 |只看该作者
好,串标的人其实有时候也挺不容易,不这样就没项目,吸取教训吧.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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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地板
发表于 2007-2-9 16:57:55 |只看该作者
法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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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mage.jpg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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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16:25:23 |只看该作者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就接到关于张金银等人串通投标的举报,遂报告无锡市监察局要求牵头调查。2006年1月报告转至无锡市公安局,2006年2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报道中的这段话,说明有关部门还是负责人和联合处理问题的。

但是,好像没有提到招标单位在这里有没有问题?还是没能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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