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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从条文对照角度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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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10:14:4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从条文对照角度解读《&lt;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gt;(修订)(征求意见稿)》
汪才华
2013-10-22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发改委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对2000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了《&lt;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gt;(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法规司子站,进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笔者拟从条文对照角度角度来解读征求意见稿,希望对立法部门和同行有所帮助。

  一、总体情况解读

  与原规定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条文总数量与原规定一致,均为12条,其中完全保留(未进行任何修订)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第六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原条文删除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及以上的强制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特别规定、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和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原则性规定)、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强制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在原条文基本上进行修订的条款有8条,分别是第二条(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第三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第四条(征求意见稿为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六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第七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八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第十一条(本规定确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调整)、第十二条(施行时间、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新增的条款有2条,分别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本文来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909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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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0:30: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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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9:40:31 |只看该作者
建议这个总投资为不包括土地费用、各种补偿费、行政性收费的投资额。
很多项目建安费没多少,土地费用、各种补偿费用占的比例超大。
建安费1000万,补偿费5000万,土地费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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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4:06:02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哥们,拜托,你下回就直接修改原文好不!要不然,没时间学习你后面的帖子会被你误导的。
       对因为我写错法条造成您的误解,我重复一下17楼的跟帖,对您说声:抱歉!
       我之所以不在原来帖子修改的原因,我已在以前的跟帖中说过自己的想法。一旦有人跟帖,特别是有人引用回复后,您再去编辑修改自己的“观点”,就会让看帖的第三人堕入云雾了。
        本帖子,我是在13楼跟帖的,等我发现错误的时候,已经到了17楼了,而且15楼跟帖也专门提到了招法第3条了,我若再去修改编辑13楼的内容,显然就不合适了。
        这是我加入社区一直以来都在倡导的做法,我会一直坚持下去。请大家认真看完所有帖子,也恳请大家理解。
       13楼帖子:招法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确实错得离谱,让您纳闷到底是哪条的第二款,造成了误解和不便,但我认为不至于误导您。
      我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权威人士(版主、业内专家、专业杂志刊登的文章)在我认为&quot;不对之处&quot;(如:“公权力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其目的不是为了吸引大家的眼球,不是为了博出名,而是为了不让这些在我看来错误的观点误导新人,误导从业人员。
       一起努力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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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4:04:15 |只看该作者
       对因为我写错法条造成您的误解,我重复一下17楼的跟帖,对您说声:抱歉!
       我之所以不在原来帖子修改的原因,我已在以前的跟帖中说过自己的想法。一旦有人跟帖,特别是有人引用回复后,您再去编辑修改自己的“观点”,就会让看帖的第三人堕入云雾了。
       本帖子,我是在13楼跟帖的,等我发现错误的时候,已经到了17楼了,而且15楼跟帖也专门提到了招法第3条了,我若再去修改编辑13楼的内容,显然就不合适了。
       这是我加入社区一直以来都在倡导的做法,我会一直坚持下去。请大家认真看完所有帖子,也恳请大家理解。
       13楼帖子:招法第二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确实错得离谱,让您纳闷到底是哪条的第二款,造成了误解和不便,但我认为不至于误导您。

我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权威人士(版主、业内专家、专业杂志刊登的文章)在我认为&quot;不对之处&quot;(如:“公权力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其目的不是为了吸引大家的眼球,不是为了博出名,而是为了不让这些在我看来错误的观点误导新人,误导从业人员。

      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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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1:56:2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应该是招法第3条第2款。晕。今天真的晕了!抱歉!!! (2013-10-23 20:39)
哥们,拜托,你下回就直接修改原文好不!要不然,没时间学习你后面的帖子会被你误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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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1:45:07 |只看该作者
第十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使用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资金,但其总额少于项目
总投资10%,或者数额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

这条规定看似很明确但本人感觉很含糊,与第八条感觉矛盾,如果是51万就必须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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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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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09:28:44 |只看该作者
跳出必须招标。
私企房地产商的楼盘,因质量出现问题的太多了,卖了没法入住;坏了找不到人修,如何解决,应该是住建部来管的事情吧。再不用监理,不能想象。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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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2:11:42 |只看该作者
跳出征求意见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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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2:07:34 |只看该作者
国有资金的项目因为不是个人的,是很容易产生腐败的,也就会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

私有企业,虽然也会产生腐败,但损失的是个人。招标制度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防腐的,并不是真为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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