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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专家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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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1:07: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非法人企业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13-04-03

   本期在线专家: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

  问:我是一家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日前代理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有一家合伙企业来报名参加投标,其营业执照上写的是“非法人企业”。《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请问非法人企业是否符合这一条规定?这样的企业是否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我认为政府采购不应当拒绝合伙企业。

  首先,从《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来看,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并未被排除。

  其次,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理解不能太片面。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是全体合伙人与该合伙企业的共同行为,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可以认为,合伙企业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并未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做出具体解释,但是依据《民法通则》精神,应执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针对某一家具体的合伙企业,只有找到确切法律依据规定其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时,才能认为这家企业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事实上,政府采购从来没有排斥合伙企业这个群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组织形式几乎都是合伙性质,这些单位以供应商的角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并不鲜见。

  最后,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3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项目中如果可能涉及合伙企业,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供应商类型应包括此类企业,以避免法律纠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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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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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9:54:23 |只看该作者
感觉说的很牵强,非法人企业应该是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作者的观点还是赞同的,非法人企业应该可以参与政府采购。从采购法二十一条定义供应商和二十四条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包含非法人组织的。但是法律制定者在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似乎有点矛盾,实施条例的十七条对提供材料进行了细化,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这个的理解,我是这样认为的:因为营业执照上面法人机构写的就是法人,而非法人写的是负责人,从这点也可以认为,不管是法人还是非法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除非资格条件中特别说明,必须是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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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8:14:42 |只看该作者
法人有能力不等于非法人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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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6-2-19 18:14:01 |只看该作者
楼上律师连充分和必要条件都没搞明白,就不要分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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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6-2-19 18:07:55 |只看该作者
,谁说的非法人就没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了?这个默认前提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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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8:25:28 |只看该作者
支持45楼的说法,关键是如何理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清楚个人、其它组织到底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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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19:45:5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问题争论的焦点还是在于:合伙企业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对“独立”二字的解释是关键。看了楼主的解答,还是觉得缺少说服力,很难让人信服。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因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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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11:48:03 |只看该作者
但好像在公司法里,分支机构如果是非法人,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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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0:17:58 |只看该作者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3924
这个案子也到了协会了,哈哈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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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0:13:44 |只看该作者
马明德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
学历:  法学本科
执业经历:
  2005年12月至今执业于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2004年至2005年执业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
  1997年至2004年执业于汇元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经验:
  政府机关常年法律顾问;
  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包括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审查、采购程序核查、质疑、投诉案件处理;
  金融法律事务,包括保险业诉讼、仲裁、反洗钱法律体系;
  行政法律事务,包括医药业行政听证、复议、诉讼。
主要业绩:
  曾担任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常年法律顾问;
  受央行委托,起草了《保险业反洗钱规定》(草案);
  代理青海省特大行政赔偿案-格尔木市八十一名私营企业主与格尔木市人民政府违法拆迁行政索赔800万元诉讼案;
  代理药品行业行政许可第一案-央宗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赔偿听证案;
  担任央行国库贪污第一案-被告人陈某等贪污1500万元国库款主犯辩护人。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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