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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关于兼投不兼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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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2 12:39:0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有一个工程项目,甲方怕工期太紧,文件中让要求兼投不兼中,
可是监督在审文件时说613号文规定,不允许出现兼投不兼中
我查阅了613号文发现只有一条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请问兼投不兼中是属于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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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新人;提出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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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骄戒躁,做一个内心强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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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6:29: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题实质上是评标的目的和评标的重点,其实评标的重点是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完成项目,如何定标对招标人最为有利。这两点才是招标的本质和精髓,只有达到了这两个目的招标才算有意义,招标人才会说招标是有用的。而我们现在的招标环境,即便是有人有此心,也难达目的啊!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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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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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1:01:55 |只看该作者
不能说分标就是为了分肥肉,体面一点就是保证开工同时,竣工同时,只要兼投的投标人能够同时派驻两套或以上的班子,机械设备和材料供应,就可以同时兼中几个标。
退一万步讲,限制投标人只能投一个标是明显的限制潜在投标人进行竞标竞争。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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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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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0:57:25 |只看该作者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2411

找到一段唐广庆的说法,我的看法和他基本相近。表达能力差点。。。[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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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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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0:32:40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采用兼投不兼中的方式划分标段一般有三个主要原因:
1.工期紧、赶进度;
2.一个组群几家施工企业分,对几家施工单位来讲有相互促进、比优质的作用,业主有比较时便于管理;
3.关系协调。
第3条原因有时就是主要原因。但除第3条外,确实有上两种可能性,所以是否采用还是可不可以采用,需要具体项目具体解决。不能一概而论。
监督机构的这条理由有些牵强。
如果仅仅因为工期紧,可以采取投标人必须要求配备两套项目经理班子、两套施工机械(个别设备可以一套时要有计划时间安排)的方法。有能力为每个标段配两套的就是有实力的,按统一的评审标准评出最优,如果都是他,那么就是他了,不管是不是一个投标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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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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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0:28:51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三家,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是不是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果投标人少于三家依然中标有效?规定了如果投标人少于三家依然中标有效。已经不符合:投标人少于三家,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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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13-3-13 16:42:4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说的够明白了,规定了兼投不兼中后,已经不符合那两个条件之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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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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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5:01:1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规定了兼投不兼中本来就不符合第四十一条的精神: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我没有说这个规定歧视投标人,这不是歧视投标人的问题,是不符合招投标法中中标人中标的规定,“应当”

投标人有这个实力和能力,凭什么不让中?至于说到协调的问题,呵呵,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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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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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3:45:39 |只看该作者

回 aaxx 的帖子

aaxx:       这个问题根本上是招标人自己瞎鼓捣出来的,甲方怕工期太紧,文件中让要求兼投不兼中。怕工期紧的问题是投标人应该考虑的事情。我的工期要求都写在招标文件上呢,投标人有能力,凭什么不能多投多中。如果做不了,按照相关法律该怎么办就怎么 .. (2013-03-13 09:27)

       招标文件规定了兼投不兼中,那么还能满足中标人的条件吗?还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或是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兼投不兼中是招标人最重要的一个要求。而且对于所有的投标人来说是一样的,不存在歧视。在施工中,工程协调的难度,和几个标段是否由同一家施工单位来承担,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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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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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09:27:12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根本上是招标人自己瞎鼓捣出来的,甲方怕工期太紧,文件中让要求兼投不兼中。怕工期紧的问题是投标人应该考虑的事情。我的工期要求都写在招标文件上呢,投标人有能力,凭什么不能多投多中。如果做不了,按照相关法律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认为招标办的处理没有问题。

      应该用招投标法的这条: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果一个投标人多个标段都满足以上之一,不许其中标,如何能满足以上“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而且,如果几个标段涉及交叉施工的,同一中标人恐怕比不同中标人之间协调起来更有利吧?


       当然,以上只是说理论,其实真实情况就像6楼说的:是招标人因为摆不平而做的妥协。


个人所见,欢迎开喷。。[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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