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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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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19:58: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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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辨析
■作者:张志军
  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经常容易混淆,一些从业人员甚至认为两者没有区别,从而给招标采购实践带来困惑。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概念及有可能引发的争议进行分析。

概念界定◆◆◆
要厘清“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之间的区别,首先应当区分“评标”与“中标”两个概念。
评标,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中标,也即定标,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合同签约对象的环节;或者是评标委员会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合同签约对象的环节。
一般情况下,评审结果是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依据,因而一些业内人士常常认为“评标结果即是中标结果”。而实际上,“评标结果”指的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而“中标结果”则是指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定标结果。只有当评标委员会组建合法、评审结果无误时,其评审结论才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中标结论,因而评标结果并不一定等于中标结果。
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存。关于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有着不同的规定。
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投标法》体系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该法条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也就是说,如果是非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二是招标人公示评标结果的时间应当在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如果招标人超出这一时限再行公示评标结果,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评标结果的公示期应当不得少于3日。
《招标投标法》体系虽然要求招标人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但没有对公示媒体作出明确规定。因而,招标人即便不在指定媒介公示评标结果,或者在与发布招标公告不同的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严格来说不构成实质违法。
《政府采购法》体系没有对评审结果是否应当进行公示作出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公示评审结果。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招标人如果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不违背《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投标法》体系没有规定应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结束后须发布中标公告,则招标人有义务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法》体系对中标公告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规定了招标人有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法定义务,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媒体和公告内容。
公示与公告◆◆◆
公示与公告仅一字之差,但在招标采购项目中所起到的作用大不相同。公示是指在一个项目(或事件)还没有定论时,决策者公布拟处理结果让相对人提出异议或质疑,以便阻止决策失误;而公告则是对业已处理完毕的结论进行广而告之。因此,公示是一种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而公告一般情况下则只履行告知义务,不便于开展决策纠偏。
需要指出的是:财政部18号令似乎没有对公告与公示特点作出合理区分,因而在决策程序设置方面不太合理。根据18号令规定,招标人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如对中标公告持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如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而此时,决策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纠偏成本相对较高,纠偏效果有时也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公示与公告的特点区别,笔者建议:今后修订18号令时,应当改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才可进行质疑投诉的规定,并在评标与定标之间设置公示程序,以利于供应商通过质疑投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助招标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评标结果争议与中标结果争议◆◆◆
争议属性不同,法律后果不同,责任追究方式不同,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区分评标结果争议与中标结果争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实践问题。
评标结果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民事争议。评标结果争议通常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和实体方面的争议两个方面。发生评标结果争议后,如异议成立则可能导致评标无效,由此带来两种后果: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重新评审主要适用于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但评审行为不合法而导致评审结论错误之情形;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针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而引发的评审行为无效之情形。
中标结果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招标人的定标结果持有异议而引发的民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通常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和实体方面的争议两种。发生中标结果争议后,如异议理由成立则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由此引发的后果是招标人须重新依法定标。如果中标无效系投标人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评审结论失真,则有可能引发重新评审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文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报》第267期,发表时题为“评标结果不等于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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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4:32:04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公示评标结果,即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招标人的定标灵活度。
政府采购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当日,公告中标结果,即招标人的定标结果,我们无法得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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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2:31:58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收到评标报告后三天内公示评标结果,有点偏紧,很多都是在招标办或是采购管理局网站上公示的,他们要求公示前必须出具很多书面的材料,有些还要中标单位的IC卡,不是那么简单的,一旦评标在周五的话,周一不公示,就是违反条列了,要被恶意投诉的
所以这一条应该改为三个工作日,因为公示网站节假日根本不上班,上班也是下午四点半或五点就不理了,碰到放假三天以上的情况那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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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1:37:24 |只看该作者
感谢11楼学以致用前辈的点评。的确曹兄关心的是第一个3日。学习了。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
    1.公示期回避节假日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做法。个人认为“3日内公示”和“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是一个时间上连续的过程。抛开黄金周长假等特殊情况,单就每个周末的法定节假日而言,假设恰好是收到评标报告起第3日公示,那么时间节点上会出现这样几种情况:
    (1)周五收到报告,周日应当公示。那么公示期是周日、周一、周二。从收到评标报告到公示期结束,全部时间为:周五、六、日、一、二。(以下均简称“全部时间”)
    (2)周一收到报告,全部时间为周一、二、三、四、五。
    (3)周二收到报告,全部时间为周二、三、四、五、
    (4)周三收到报告,全部时间为周三、四、五、六、日
    (5)周四收到报告,全部时间为周四、五、六、日、一。
    也就是说,除了周一收到评标报告外,全部时间总要遇到法定节假日,而且因为公示期在后,所以遇到节假日的机率要大。个人认为公示期的重要性要比“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大,因此公示期尽量回避节假日,特别是最后一天回避节假日是在保护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第一个3日和第二3日本质上是有联系且不矛盾的。延长了全部时间,就相应延长了招标活动时间,提高招标的时间成本,最着急的应该是招标人。

    2.曹兄提到了“恶意投诉”的问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条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此,个人认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先异议后投诉的对象是“评标结果”。而对是否在3日内公示,《条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旦出现了此类投诉,行政监督部门首先要考虑程序合法的问题,即:投诉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异议程序?招标人是否已经对异议做出了明确答复?如果已做出了明确答复,而投诉人又没有其它投诉的理由,那么这个投诉也就自然中止了。

    以上是个人的浅见,欢迎前辈们指正。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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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22:10:03 |只看该作者
理解更深刻点,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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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21:24:38 |只看该作者
辨析厘清这个问题之后,有些东西就能想得更明白些。学习了![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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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5:03:18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1、考证小高手关心的是《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的第一个"3日"( 内),而不是第二个"3日"。
2、实际工作中,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后,时间若过了3日,若不是太离谱 (曹工提到的周五拿到评标报告;各地方对公示前的"无理"要求;招标人"领导"不在家等),不是刻意不进行下一步,是不会因此被投诉的。投诉人的出发点是"督促招标人提高工作效率"?。谁会这么无聊 ,干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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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4:43:21 |只看该作者

回复曹锦江兄3日公示期

回复曹锦江兄:

参考了一下《条例》释义:为提高效率,招标人安排评标时间应注意避免收到评标报告的时间恰好是长假前或者长假中,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这一公示期是折衷规定,既确保一定程度的公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又兼顾效率,确保招标周期不会过长。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同样是一个低限规定,具体公示期限应当综合考虑公示媒介、节假日、交通通讯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公示效果。
也就是说,《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制订者考虑到了节假日的问题,但把此项权限下放给了具体操作的招标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公示期是否合理就是见仁见智的事了。有些地方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相对比较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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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9:40: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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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2:01:10 |只看该作者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收到评标报告后三天内公示评标结果,有点偏紧,很多都是在招标办或是采购管理局网站上公示的,他们要求公示前必须出具很多书面的材料,有些还要中标单位的IC卡,不是那么简单的,一旦评标在周五的话,周一不公示,就是违反条列了,要被恶意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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