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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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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25 13:19: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评委推荐了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没参加评委。第二天,招标人在阅读投标文件时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设备不响应招标文件,中标公示还未发,这时该如何处理,可以找评委针对不响应的问题重新评审吗?有法律依据吗?请教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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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提出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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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5-11-4 17:08:00 |只看该作者
看标法条例第71条,对此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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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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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6:02:30 |只看该作者

回 laogangs 的帖子

laogangs:如果理由充足,选第三名又有何不可?
媒婆给你选了3个女人做老婆,排了1,2,3,你觉得哪个漂亮,哪个有感觉就选哪个,又有何不可呢。 (2015-11-04 14:34)
理由是否充足不能是招标人自己认为充足就充足吧?得监督机构觉得你理由充足才可依法启动救济程序,即决定由评标委会复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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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45#
发表于 2015-11-4 14:34:20 |只看该作者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 (2015-11-03 21:34) 
如果理由充足,选第三名又有何不可?
媒婆给你选了3个女人做老婆,排了1,2,3,你觉得哪个漂亮,哪个有感觉就选哪个,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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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44#
发表于 2015-11-4 12:51:14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感谢唐老师的解释,本人完全接受,学习了。
不过现实情况是招标人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大多选择了“综合评分法”,该方法在进行报价评审时,基本都牵涉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报价。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对任何一份投标文件评审出现失误,都会影响所有投标人的最终得 .. (2015-11-04 12:44) 
补充一点: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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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43#
发表于 2015-11-4 12:44:42 |只看该作者
感谢唐老师的解释,本人完全接受,学习了。
不过现实情况是招标人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大多选择了“综合评分法”,该方法在进行报价评审时,基本都牵涉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报价。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对任何一份投标文件评审出现失误,都会影响所有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和排名,原公示的“第二”不一定是第二。本人对采用此方法进行报价评审是完全排斥的。各投标人的报价之间原本没有联系,却被硬生生的拉在一起,感觉既不科学,也不公正。
感觉国际招标标准文件中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设计思路非常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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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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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1:00:18 |只看该作者
回40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请不要离楼主的问题太远。他只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未提第二中标候选人的问题。本人在前一答复中已经表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等”字包括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内容。因此应当由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二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就无任何意义。如果重新评标对第二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如果采用重新招标,就必须对原招标进行终止。依据七部委27号令和30号令,特别是后者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重新招标使得招标人在招标时间上和经济上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对选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
  本人说:“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内容”,而40楼说不包括,就只能各自保留吧!
   顺便回37楼,你说的:“不准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已经逐步推广了,当然招标人派代表是法定可以的,很多地方就要求代表必须达到专家水平才能派,否则全部抽取产生,这是保证评委独立评标的需要,是根据实际在筑防火墙。”的做法已经远离《招标投标法》,如果你说的已经被推广,就可看出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误区有多么大!如果这样实行下去招标工作出现责任问题,将找不到责任者。我个人认为在招标工作出现任何问题,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出现问题,对上级、投标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都应找招标人来承担。招标人承担责任,不允许招标人过问评标工作,这是哪家的规定?实在难以理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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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49:40 |只看该作者
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本人认为第一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的上面几种情况,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条款,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他有权让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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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5-11-4 09:36:50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回34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个文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如果有此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n .. (2015-11-03 18:05) 
换个思路:
1、评标过程中的错误往往会影响整个评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排序,原来的第二名也许不该是第二名呢?
2、因此重审或重招才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负责,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3、标法的相关规定也支持了这一点。

探讨切磋,求同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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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5-11-3 21:34:24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回34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个文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如果有此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n .. (2015-11-03 18:05)
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如果不是限制,那我就可以跳开第1,2名,直接选第3名中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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