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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投标保证金80万限额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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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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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3 15:50:5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根据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根据发改委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实施条例作为法规,发改委令作为规章,层级不一样,但两者表述不知是存在冲突,还是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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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46#
发表于 2013-5-8 13:15:15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是执行招投标条例,按照不超过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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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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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5-8 11:07:05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和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第70页,“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为投标保证金设定一个具体的上限金额。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显然这个令违背了条例的立法精神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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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44#
发表于 2013-5-8 10:02:41 |只看该作者

回 ypwh 的帖子

ypwh:《实施条例》是一般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效力规则,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有最高不超过80万,其他招标不受此限制。 (2012-09-13 15:50) 
那是针对同一部门制定的一般和特殊的约束,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工程招投标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大于的部门规章的。 超过80万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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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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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0:21:35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新近颁布的法规清理结果(第23号令)中,没有取消工程施工、工程货物投标保证金上限80万元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上限10万元的限制,即原来的80万元、10万元上限仍然有效,既要遵守《条例》中部的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还不能超过这里的上限值。 (2013-03-27 13:02) 
同意,就是这么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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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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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4-3 19:25:44 |只看该作者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312&page=3,看看我的回复,这个问题应该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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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4-3 15:34:09 |只看该作者
   在《实施条例》宣贯班上,以及《实施条例释义》,其实已有专家解读法条,即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受80万元的限制了。23号令的本意就是要对与《实施条例》有冲突的规章进行修改,现在23号令仍保持了80万元的上限。意味着,80万元的上限并没有与条例有冲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按照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上限为80万元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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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4-3 15:25:26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本人认为立法者的本意是:
  1、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取决于招标人意思自治。
  2、强调统一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不是原30号令的投标总价的2%(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李小林在深圳《实施条例》宣贯班时讲的笑话:某招标项目若要求提交保证是20万元,某投标人投标报价为999万元,不好意思,评标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否决了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强调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4、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题外话:有网友认为这次23号令修改“将投标保证金
提交给招标人
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这修改非常重要,若按照这样理解“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说我确实没有挪用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保证交给招标代理机构了,招标代理机构挪用了,“招标代理机构,你为何挪用了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说,法条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并没有强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同样的,《招法》第35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若法条不修改为: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大家日常工作中,就真的是招标人去主持开标,招标人亲自去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显然不是这样的逻辑嘛!

所以,有些法条,对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是通用的,在表述上,只要提到招标人就是了,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

因为,《实施条例》第13条很清楚写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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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2:01:4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很遗憾,32号令对30号令就行修订的时,保留了“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这与《实施条例释义》(没有法律效力)不一样。我想应该是实操意见较大中,所以这次修订“关照”下各潜在投标人吧。
   强调一下:23号令对30号令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修改,这与《实施条例释义》(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意不一样。我想应该是实操意见较大中,所以这次修改“关照”下各潜在投标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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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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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1:57:44 |只看该作者
我们执行的是地方保证金政策,按照工程造价的5%-10%收取诚信保证金,几百万的保证金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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