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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唐广庆答 在评标过程中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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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18:34: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这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论坛上的一个请教和唐广庆老师的答疑,给大家参考。

唐广庆在评标过程中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作者:lucy68295
题目: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MAIL:lucy68295@126.com
IP地址:117.15.226.*


专家好:

在评标过程中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如何明确低于成本价的范围

2012-04-26 10:04:23 



** 贴子回复:  

作者:yuanjunxuan
题目:111111111111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请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内有相应的内容。2012-04-26 11:17:09   


** 贴子回复:  

作者:djkslcz
题目:明确成本评审程序的警戒线
MAIL:djks@21cn.com
IP地址:61.184.84.*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总说明中规定:“招标人选择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程序的警戒线,以及评标价的折算因素和折算标准。”

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附件D: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明确规定了判定程序和方法!

2012-04-27 09:38:2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办法中如何核定“成本”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5.*


(一)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提出讨论十分重要,正是因为“成本”,使得“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受到限制。也使得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因而使我国招标投标领域走上误区!我之所以说是“误区”,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评分法”是达不到招标宗旨的。所谓“招标宗旨”我认为是指;“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的承包人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同时要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而“评分法”可以选择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的承包人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但是却达不到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最近通过《实施条例》明确了可以使用控制价,即暗中给串标开了“绿灯”,只要投标不超过“控制价”就是合理的!这还何谈企业竞争优势?何谈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何谈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何谈通过招标竞争成为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动力?这里我要声明本人并不反对“评分法”,但是它是有适用范围的,它适用于“招标项目技术性能标准复杂,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就是说适合采购高科技设备、有专利的复杂技术的项目等。这样的招标项目多花一点钱也是必要的。而现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以及招标人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本应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现在也是用“评分法”。这是很不正常的。

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无论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授予合同的标准都是采用“评标价最低法”即是:“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而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1)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2)提供了最低评标价。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责任或修改其原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这是经过两家银行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我国通过多个贷款项目实施,也证明是非常有效的!这样好的评标办法和授予合同的条件,在我国就是行不通!也是本人多年想不通的问题!两银行的授予合同条件中,未提“低于成本”的问题,除特殊原因外,国际招标的投标人不太可能投非商业性的标,也即不可能拿自己的钱,为别人搞建设,所以一般不会出现恶性竞争,做亏本生意。

我国为防止恶性竞争,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提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本人理解的“成本”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事先核定的标底确定“成本”。这里的“成本”不是指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成本,因为这个“成本”投标人不可能通过投标告知招标人的。就你要求填报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也不可能填报真实的“成本”。就是每个投标人都报了“成本”,其波动也是很大的,所以招标人自己应核定一个“成本”。这个“成本”应该是招标人的工程师(或造价师)编制一个投标人概算,也即该工程师依据招标文件的报价条件(投标人也是依据这个条件),编制一个投标报价。也称标底。这个标底要包括可能承担的风险和应获得的利润。所编制的标底减去利润和风险,即为“成本”。也就是说用这个“标底”核定投标人的标价是否低于这个数。低于时可视为“低于成本”。另外应说明的这个“成本”招标人是保密的,是评标时用于核定数值。而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自己的成本,以防被评为无效标。
2012-04-27 11: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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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22:25:12 |只看该作者
[s:125] [s:125] [s:125]
       社区另一个帖子在热议这个问题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3124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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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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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8:13:20 |只看该作者
“另外应说明的这个“成本”招标人是保密的,是评标时用于核定数值。”
你这个方法存在很大风险,你怎么保证投标人没法从招标人那里搞到这个数字,贴着这个数字报而当然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更加有默契点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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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21:17:2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唐老师的回帖!

       随着研究招投标制度的深入,我深切地感觉到,招投标背后所蕴含的是西方文明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对法律的依赖、对市场权利的保护、对国家权力的恐惧。这些都是我们传统文化所缺乏的,也由此导致招投标制度在中国的异化。

       招投标制度,是表;学会尊重、依赖、保护和恐惧,才是里。如何取西方之石,化中华之玉,恐怕仍旧是“师夷长技以自强”的重要内容,招投标制度只是这一过程中的一环罢了。

       再次感谢唐老师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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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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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3:07:43 |只看该作者
市场成熟了,这句话就可以取消了。从“社会成本”还是“企业成本”的讨论到“成本”是什么的讨论到如何确定“成本”的讨论等。。。。。。。。。。。。。。都烟消云散。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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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1:04:16 |只看该作者
再谈有关“成本”的问题
  完全赞同歌者乐山先生的意见,特别是:“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理性的投标人不会‘不经济’的低于成本价投标,即使低于成本价,法律也会让其全部承担投标风险,而与招标人没有任何关系。”国际招投标完全遵守说这样惯例。因此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采购指南授予合同的标准是“将合同授予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其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这样的授予合同条件,未规定“低于成本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某投标人低于自身成本投标(如80年代我国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招标时,日本大成株式会社投标报价即为低于成本价,其目的是为了占领中国的建筑市场,他已经达到了目的)时,其风险要由自身承担,一般情况下投标人是不会做亏本生意的!我想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成熟,《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二)中“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句话,会取消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接轨,才能更好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和授予合同,才能达到招标宗旨!加强立法,提高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履约责任,是确保合同顺利实施的关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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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0:30:24 |只看该作者
俺这里普遍的使用预算控制价,实物法编制还很少。这个预算控制价很少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自发过标底、清单、控制价都需要造价咨询公司完成的文件后,招标代理机构更加乐的不去做这些工作。俺很支持招标代理机构逐步向综合性咨询机构过度的,可是近几年甚至于十几年都很难完成,貌似是一个很无奈的事情,属于理想与现实有些搭不上,目前还属于努力阶段。
各地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越来越小,没有人原意操心做这么细致的工作,而且走程序走的招标竞争意义也越来越小。招标人给个预算价,投标企业比它低点报个价程序走完就算招标了,这样的情况相信招标代理机构都经常碰,甚至于是普遍现象。
俺还碰到报下浮率的(当地的标准文件),投标人报价都在下浮0.03-0.05%左右,最后报价分保留两位小数全部一致。坑爹吧。说没有围标谁能信?但外地施工企业他也进不去啊。这个属于“排排坐、分果果”。
不得低于成本,具体的判定和不低于成本还需市场参与人员共同努力。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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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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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00:17:35 |只看该作者
最近在研究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很受启迪啊!

       个人认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目前的尴尬地位,和我国合同履约制度、合同担保制度没有完善落实很有关系。

       如果上述两项制度严格执行,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理性的投标人不会“不经济”的低于成本价投标,即使低于成本价,法律也会让其全部承担投标风险,而与招标人没有任何关系。

       希望通过招标文件,或者通过完善评标办法等方式,解决低于成本价的难题,基本上不可能。因为成本,既是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又是极具个体差异的经济价值认同,他人无法认定。

       从立法技术而言,只有加重投标人的投标及其中标履约责任,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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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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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1:28:57 |只看该作者
再谈“成本”问题
  通过这些天多位网友的交流和讨论,对本人有很大的启发!为了进一步讨论,再谈一些不适宜建议:
  1、对“成本”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应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文第四十一条解释。即“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也不能认为是编者的“误笔”!
  2、本人同意较多的人认为的,如果“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时,是无法操作的。这也就会造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二)招标条件无法使用。也可以说这样选择招标人的办法被“枪毙”了!
  3、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可操作,就使得当前招标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和授予合同。,为防止串标,又大多采用“控制价”《实施条例》已经确认了。这就造成:“招标人用概算编制控制价,投标人也用概算编制投标报价”的不正常现象!其结果是如果“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编制概算高手”控制价和投标价就比较接近。这还何谈竞争?何谈企业优势的竞争?招标人选择中标人时,只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超过“控制价,再用评分法评标,并授予合同。这样的招标能够体现招标宗旨吗?我个人认为这就是我国目前招标投标的误区!只有大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才能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走向“正规”,并待时机,取消“成本”限制,就与世行和亚行授予合同的条件接轨了!
  4、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逐步发展成多功能的咨询公司,既能作招标代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设计(可与设计单位组成排他性松散联盟)技术咨询、投标代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交钥匙的工程总承包,以及特许经营或代建制的实施等等。只有这样的咨询公司才能立足于社会,并走向世界!也才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实用法编制标底(也包括招标人的“成本”)。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用标准招标文件编制部分文件,其中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或控制价、或“成本”请别的咨询公司编制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就太简单了。这样编制的招标文件(整套)很难是一个高水平的、可操作的招标文件。
  5、能较顺利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不会用实务法编制标底的情况下,可以用编制概算的办法编制招标项目的合同概算,减去7%的合法利润后,作为招标人的“成本”,如果投标价过低可以认为有恶性竞争之嫌,如果低于“成本”较小(即接近)时,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如果解释合理也不要轻易作为无效标处理。这样做总比使用有控制价的“综合评估法”好一些。这只是过渡期使用!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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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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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23:24:18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偶本来是想要回复30楼的帖子 关于“成本”的问题(四)中的内容,帖子编辑过程中把原来的楼层数量给删除掉了,[s:47] (2012-05-12 10:23)
[s:91]君子一言。。。。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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