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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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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5:40: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最近做了一个项目,其中有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写的360天,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也没有规定投标有效期,关键是这是一个服务类的招标,所以有很多投标人不清楚投标有效期的概念,所以五花八门,有的三天,有的15天,评标委员会最后确定的是30天以内的做废标。
现在有一个疑问,法律规定,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做废标处理,那么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是不是没有上限。如果有,是多少,是否有法律依据?
比如一个项目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是60天,某投标人投标文件写的是360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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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新人;提出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这个问题有的绕,需要好好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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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4:33:14 |只看该作者
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你们这样的监督部门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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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1:30:1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哎,其实像我们这中小地方,评委的能力都不高,专业知识还马马虎虎 但是一牵扯到招标的知识 很多都不知道。但是他们评标,别人无权干涉,所以很多都出错要重来,现实就是这样,这个项目很明显,不能因为投标人写的投标有效期是360天就废标,但是评委坚持,而且,评标过程又是保密的。所以我也提投标人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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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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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09:56:07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关于投标有效期,我的看法是,
投标有效期专指投标文件具有效力,这个效力的意思是说投标人的要约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被招标人承诺接受该要约,超过了这个期限,即时招标人还想承诺接受要约也不行。也就是说,即便招标人之前已经发出过中标通知书,但由于某种正当的原因原中标通知书作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以遵循既往的规则重新对各个投标有效期内的投标文件进行评选出新的中标人,而那些已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文件不再被重新评选。
还有一种情况,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在投标有效期内的属于无效文件,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是招标人对评标定标时限的一个预估。
《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楼主说的情况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废标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废标情况,应严格禁止评委自行裁决,根据楼主说的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关于投标有效期方面的废标条款,评委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另行制定废标条款。
另外,我认为,投标有效期不是评委管的事,这是招标人需要考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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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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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21:25:52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很有意义。
1、要约在承诺之前是否可以撤回、修改?  我的看法是可以撤回、修改的,除非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明确一个“要约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并且明确罚则。招标文件不明确是最大的错。
2、中标通知书签发、和中标通知书的签收是否同一效果?
3、中标通知书签发是否就是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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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9:57:16 |只看该作者
严格地讲:【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这个说法不够准确,应该是”从开标时间起“;设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如果没有开标,哪里来的什么有效?

由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所以,上述的实质意思是对的。

此外,建议参考秦之龙的入下文章:

投标有效期怎么算
http://www.cfen.com.cn/web/cjb/2008-12/17/content_4758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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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9:51:55 |只看该作者
对“投标文件有效期”问题的看法

   百度上,这个名词的解释主要是:

   【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定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上述说法是基本正确的;但是,它没有说明:为什么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做出“投标有效期”的保证?

实际上,“投标有效期”,是为了使招标人顺利完成评标乃至签订合同的时间需要。

我所接触过的招标项目,根据项目大小,投标有效期分别是:30456090120天不等。

一般数来,比较小的项目,当天即可完成评标,定标;三天或者一周就可完成签订合同。大一点的项目,也许评标要3天或者一周,这样算起来,正常情况下,似乎10天或者半个月就足够了。为什么要30

因为,不同的招标项目,有不同的法定要求,如申报;公示;处理质疑投诉等等,所以,需要留有余地。这样,要求30天的投标有效期是比较合适的。

投标有效期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但是,投标人也可以不同意延长,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楼主所述,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似乎对”投标有效期“的概念不够清楚,也没去弄明白。

它不是服务或者售后服务的保证期。

对于服务项目,为什么需要360天,难道真的需要那么长的时间来评标和签订合同吗?可以设想,那是一种错误的理解造成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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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8:58:49 |只看该作者
哈哈,作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就更应该对这种不当行为进行处理,责令改正,该处罚的就处罚!你作为行政监督部门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后面省略三十字。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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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8:50:0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的讨论,我不方便说明这个项目的详细情况,作为招标监督部门,我们在评标的过程也给评委会提出了相关的不同看法,但是评委会最后做出的决定是这个投标有效期超过了整个项目的服务期,所以做出废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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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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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22:36:2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没规定的,废标不妥。

超过招标人规定的有效期时间,可以!

但招标人应合理设置投标有效期。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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