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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撤政府采购中心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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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6 14:59: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梁龙

  去年年底,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撤销了区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个设立不久又撤销政府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法》出台有三年之久,有关政府采购中心地位和作用的讨论,不曾停息过。而朝阳区的这一举动,至今都是政府采购业界争论最多的话题。

  撤销采购中心

  "当时,不少人都指着我们鼻子说&#39你们财政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根本不可能做好政府采购工作&#39。"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副局长孙玉辉告诉记者,撤销政府采购中心,财政局经过了深思熟虑。1999年,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简称采购办)成立,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2001年,朝阳区财政局又设立了朝阳区政府采购中心,承担政府采购的重要任务,该政府采购中心直接隶属于区财政局管理。这样,采购办和采购中心都挂在区财政局一个行政单位下,采管不分的局面形成了。其实不仅当初,即使目前全国不少政府采购中心都摆脱不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孙玉辉说,不少采购中心都设在发改委、国资委、政府后勤等部门,虽说想制造一个"中立"的角色,但无论如何都摆脱不了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就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采管不分"的印象。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成了一个心病。该局政府采购办主任张京说,采购中心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从财政局里直接调配过来的,专业不对口、也没有从事政府采购的经验,他们做事很吃力。

  "既然我们做不好,为什么不交给更专业的人来做呢?"

  而且,采购中心编制为20余人。按照每人一年5万元的人头费来算,采购中心每年的运作费用就得花100万元左右。

  出于这些考虑,撤销采购中心的想法萌生了。去年年初,采购办就开始给采购中心"冷板凳"坐,故意考验他们。一不交给他们业务,二不替他们找活,完全让他们自寻出路。遗憾的是,采购中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再沉默,自己没有接手一笔业务。因此,去年年底,朝阳区财政局向区编制办打报告,申请撤销政府采购中心。11月,区编制办正式下文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

  没有采购中心的半年

  撤销政府采购中心后,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费用如何来分担?原来,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中心不收取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任何费用。孙玉辉说,采购人完全不用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掏腰包。采购办在同中介机构达成的协议里明确规定了,谁中标谁负担代理费用,因此采购人完全无须为费用操心。

  "没有采购中心的半年,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了政府采购工作,他们做得非常好。"孙玉辉如是评价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朝阳区财政局将政府采购推向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市场化使政府采购摆脱了行政色彩。而且,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资质都经过了财政部的认可、效率高、做事认真负责,这些以前的采购中心都无法可及。

  张京指出,撤销采购中心后,采购办集中精力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她告诉记者,去年12月,朝阳区财政局出台了《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培训考核、责任和处罚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已有10家社会中介机构。朝阳区财政局局长尚焰认为,事实证明,朝阳区政府在市场化经济中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撤销采购中心后,不仅让政府采购越来越公开、公平和公正,也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更到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凭借自己的实力和能力在竞争中求生存,如果做得不好,机会就留给做得更好的代理机构了。

  采购中心与中介机构之争

  朝阳区财政局撤销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一事,实质上是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一场博弈。政府采购业内人士对此争议激烈。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和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都认为,撤销采购中心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16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尽管朝阳区名义上叫区,但由于隶属北京市,行政意义上等同于"设区的市"的地位,因此,撤销之事乃违法操作。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指出,撤销采购中心后,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越来越不规范,甚至会任商业贿赂行为逍遥法外。他说,以前有采购中心,供应商不可能同采购办有直接联系。而今,社会中介同采购办接触频繁了,商业贿赂行为不可避免。其次,撤销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无法实现。作为商业机构的社会中介根本不可能贯彻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价格便宜的产品中标是他们的惟一理念。第三,社会中介机构接替采购中心后,政府采购的资金总额也无法得以统计。

  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张喜乐表示,撤销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的宗旨。他认为,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的效率低、专业不对口等问题,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流程的问题,而不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性质所造成的。而且,不少专家提出"采管分离"这种方式是一种理想的模式,目前中国国情很难实现。"采管分离"后,采购人一旦拿到财政资金,完全可跨越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采购。这样,对监管政府采购资金走向非常不利。采管不完全分离的好处在于,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的流向相对有一个约束机制。

  一些业内人士对撤销一事表示赞同。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认为,北京区县撤销政府采购中心肯定是以后北京市政府采购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他说,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有一套非常详细的政府采购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不少区县完全可以借此目录和名单进行政府采购,形成全市范围内的区县联动。而且不少区县的政府采购数额不大,像现在这样单独建立一个个政府采购中心,完全是浪费人力财力。

  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政府采购中心也好、社会中介机构也好,都不能单纯从经济、效率等方面来判断。徐焕东认为,二者各有利弊。随着市场的发展,二者都应该占据一定的代理市场份额。不过,在社会中介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时期,政府采购业务还得找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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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7-26 17:21:24 |只看该作者
别说区县了,就是市采购中心目前和社会上的招标代理公司竞争都没优势。
但是采购中心具有政府职能,不用愁项目,但是做多少也没有激励机制。所以采购中心的人员大多没有什么积极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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