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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求助:关于国际招标中的供货范围偏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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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08:53: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供货产品清单有漏项,评标时将其他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最后该投标人仍然以最低评标价中标。
后招标人与该投标人签订合同时,该投标人称如须购买其供货产品清单中漏项的部分,另需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超过竟其他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
招标人提出不能接受这个后增加的报价,不想与其签订合同。
此事该如何解决?
有没有人碰到过类似的案例,哪位高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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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4 国际招标实践中的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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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1-11-21 17:26:26 |只看该作者
按照有效性的高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该高于招标文件。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塞入那么一句话:“缺漏项未含在总报价中”,而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投标人的总价视为已经包含了缺漏项的价格“,那么按照有效性的高低排序,是否投标人有提出增加价格的资格?[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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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1-11-21 13:54:02 |只看该作者
已经开标唱标了,再叫其补报漏项报价不合适,这样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应该将本次所有投标中漏项的最高报价计入其总价,然后再计算评标价。如果该投标人有可能成为中标人,评委可以让其承诺漏项的价格,如在承诺的价格低于本次所有投标中漏项的最高报价,建议中标。否则另行推荐中标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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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1-11-21 04:40: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2楼心意拳于2011-11-20 13:40发表的  :
请教钱版主,哪这样做是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不冲突。你认为有冲突?与哪条法规冲突?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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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1-11-20 13:40:28 |只看该作者
请教钱版主,哪这样做是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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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11-20 01:40:31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合适。如果不这样做,就可能产生楼主在主题帖中遇到的问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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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11-19 22:18:48 |只看该作者
老朽在主持评标时,通常是这样处理的:
一、请该投标人补报缺漏项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不会虚报价格)。如果该投标人中标,以此价格作为合同价的一部分。
二、按规定计算其评标价。
(ˇˍˇ) 想~请教一下,按国家法律规定,澄清只能是细微偏差的澄清,不能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价格和方案,不知道老残版主要求投标人补报缺漏项的价格的这一做法是否合适,请赐教!谢谢。
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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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9-3 10:16:50 |只看该作者
前面大家讨论的处理方法很灵活,当漏报项目的分项价格低于目前其他投标人对应该项的最高分项价时,确是一种保护招标人利益的好办法。但也可能出现一种新的情况,正是楼主所述情况:

漏报单价的投标人实质上对漏报项目的分项价格远高于目前其他投标人对应该项的分项价。


如果评标阶段让其补报分项价,计算评标价格时候却以其他投标人对应该项的最高价计算,就可能出现漏报评标价的投标人评标价排序第一,应该推荐其为中标人,而实质签订合同价格(投标价)将高于其他投标人,对招标人来说是一种损失。


其二、该投标人在开标唱标之后就“价格”这一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而这一“澄清”可能影响到投标人评标价格的相对排序。投标人可根据开标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澄清报价,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有失公平。

就楼主目前所述情况,项目已经到了合同签订阶段,已经来不及在评标阶段作处理,建议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入手。不知楼主项目《招标文件》是否规定详细的评标细则,包括“如漏报单项价格,将以其他投标人对应单项最高价计入投标总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该条款是否响应(如商务偏离表中是否偏离)?如果该投标人未写明偏离,则说明投标人同意接收该调整。可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调整方法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否则可界定为不按投标文件履约,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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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8-20 20:37:01 |只看该作者
钱老的意见是对的,评标阶段应该澄清并要求投标人承诺或报价。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评标时没有做好,签合同时遇到问题。
可以依据法规进行处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供货范围很明确,签合同应以此为依据,(投标价应包括全部内容),否则
为实质性偏离。与投标人签订合同以投标价为准,不允许增加价格,(签合同时不得对价格和投标方案有实质性变动)。
投标人 有两种选择:其一按照投标价格签订合同,供货范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其二坚持加价承认投标有重大偏离。那么,
招标人可以认为该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根据项目的性质不同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请或重新评审或选择顺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
如果是国际招标就麻烦大了,已经公示其为中标人,网上无法更改,申请重招吧。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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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5:09: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Laochan于2010-08-20 09:15发表的  :
评标主持人要考虑到,招标人有可能与任何一家投标人签约,并要做好与任何一家签约的一切准备。

是的,这就是细节。这就是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关键因素。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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