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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参加2个项目的投标并都中标,怎么处理?(请看该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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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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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10:21: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注册建造师(原项目经理)A某同时参加B市和C县的2个项目的投标,结果A某同时中了2个标,其中B市的项目比C县早一天中标公示,等C县项目进行中标公示时,就有人投诉,反映A某在B市的项目已经中标,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规定,要求取消A某在C县中标的项目。
   1、如何理解“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中的“同时”“担任”和“同时”“投标”“中标”?
  2、注册建造师(原项目经理)可以参加2个及2个以上项目的投标吗?
  3、如果参加2个及2个以上项目的投标都中标,注册建造师如何处理,业主怎么处理注册建造师?
请各位专家和行家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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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1#
发表于 2011-9-29 17:32:03 |只看该作者
问题复杂了,若A某与B市项目签订合同后,取消其C县的投标资格的话,还得看C县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有几家,若有3家投标单位,C县项目开标是否应作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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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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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0:49: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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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zzj0102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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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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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09:00:58 |只看该作者
该市的建设局前段时间接受投诉人的投诉,经过调查取证,现做出了《处理意见》........
处理建议意见如下:

1、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一个项目负责人不可以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投标。如果同时中标,只能选择一个工程项目的中标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多个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
2、按照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3中“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管理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及正在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情况必须说明”的情况,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建造师A某)填写的格式正确,但均没有说明正在参加投标的情况,属隐瞒真实内容情形,而非弄虚作假和欺诈行为。既是写明同时参加投标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尚无法构成废标,对此评标专家也没有做出废标决定。依据为资格后审申请书5.3“你方(是指招标人)保留在至授标前,发现我方(是指投标人)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你方有权利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的权利”的规定,对被投诉人没有说明正在参加投标的情况,由招标人在定标时考虑。
        综上所述,由于被投诉人(是指建造师A某)已经放弃B市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事实,投诉主张不予支持,根据资格后审申请书5.3条款的规定,被投诉人没有说明正在参加投标的情况,建议业主(即招标人)在定标时考虑。


各位专家和行家,请有空看看该市建设局《处理意见》,特别是文中红体字。面对这 《处理意见》书,我心中有几个问题:
  1、“处理建议意见”: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该市建设局做出的就是“处理建议意见”,而怎么不是行政决定呢?
2、“属隐瞒真实内容情形”:既然是属隐瞒真实内容情形,行政监督部门不做出处理决定,却由招标人在定标时考虑?怎么考虑?关键不是定不定,关键怎么定?负有行政监督职能都不做出决定,让招标人定,纯粹是推卸责任。
3、“评标专家也没有做出废标决定”:这句话的意思,废标权只有评标专家。是这意思吗?
4、授标:在招标投标行中有授标一词吗?
5、定标:在这处理意见书中终于看到了定标这词?但关键这怎么定?依据是什么?
6、放弃:放弃是2字中感觉建造师A某对想选择哪一个标都是建造师A某的事?
7、根据资格后审申请书5.3条款的规定:既然有这规定啦,那还要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意见有什么用?
8、建议: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怎么不叫决定,怎么用建议?那还是回到要你行政监督部门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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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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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1:26:29 |只看该作者
依据这个文件是,而且还可以被没收投标担保。投标担保不就是保证金吗?还有其他解释吗?岂不是很惨。。。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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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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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0:22:34 |只看该作者
根据楼主的描述,A某在B市的项目中已经中标,那么其在C市的中标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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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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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0-7-26 09:40:59 |只看该作者
江苏省建设厅的这个文件也是挺严肃的:
(十)企业可以选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经理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担保。

后面发通知书的竟然连中标资格都没了,还没收投标担保。太恐怖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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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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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09:27:39 |只看该作者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投报的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投报的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一个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标段的投标是可以的,因为
投标人投标过程在未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可能准备的项目经理固定在投标的项目上,要求固定也是不合理的。如果投标人在两个项目同时投标用同一项目经理时,两个项目先后接到中标通知时,其中一个项目必然要更换项目经理。这不能认为是违法的!但是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经历、职务和职称等资料详细告知招标人。经招标人审核和批准,将作为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如果未能满足招标人要求时,再重新报一个拟更换项目经理的资料,直至批准为止。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解决时,也可以在合同执行期解决。如果始终达不到要求时,可以不与其签订合同或者按违约处理。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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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09:15:50 |只看该作者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招(2005)580号


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
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引导企业和项目经理树立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意识,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遏制项目经理随意更换、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等规定,现对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适时公布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和信誉状况
    (一)在开标会议上,除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外,还应当将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和信誉状况作为“其他主要内容” 予以宣读和记录。
    (二)中标人确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可以就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业绩和信誉状况,向招标人和招标人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查阅要求。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完整地提供给要求查阅的投标人。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投标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匿、伪造相关文件资料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其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业绩或者信誉状况失实的,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并提供具体的证据。
    监督机构对上述投诉采用质证方式进行处理,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在质证过程中,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被投诉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的,按照被投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经过质证,证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失实的,作为虚假恶意投诉处理。
    二、合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行合同和参与投标的行为
    (一)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企业履行合同的代表。
    一份施工合同只能确定一名项目经理。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可以委派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职责。项目副经理完成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作为其工作经历和业绩。合同中未明确项目副经理职责的,工作责任和成果归于项目经理。
    (二)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的;
    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4.变更工作单位的;
    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三)更换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属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
    更换属于第3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该通知应当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更换属于第4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更换属于第5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四)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经理。企业有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经理。
    (五)企业以被变更的项目经理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人选,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企业的投标:
    1.因第3项原因变更的,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2.半年内两次以上以第4项或者第5项理由变更的,自第2次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经理的变更情况记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还可以根据变更项目经理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因第3项情形变更项目经理的,或者半年内因第4项原因两次变更项目经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2.因1、2、3项情形变更项目经理的,或者半年内因第4项或者第5项原因两次变更项目经理的,给予个人资格和企业资质上的处理。
    (七)项目经理在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完成,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前,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一个工程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的,企业可以选派一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多个标段的项目经理。
    (八)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临近竣工阶段,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选派负责该合同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人选,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企业应当如实说明所选派的项目经理目前未完施工任务的进展情况和目前准备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情况。在投标文件中,应当附有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收的竣工验收报告,以证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所负责管理的施工任务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已经全部完成;实行监理的,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收。
    (九)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3个月的,承包人可以凭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发出的停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工程师核实的停工证明,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解除项目经理的备案事宜;实行监理的,停工通知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解除项目经理的备案事宜办理完毕后,企业可以选派被解除的项目经理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停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被解除的项目经理无未完工程任务的,可以恢复担任原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有未完工程任务的,企业应当选派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相当,并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企业有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恢复施工及项目经理的确定也应当备案。
    (十)企业可以选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经理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担保。
    三、完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
    为更好地实施本指导性意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将本指导性意见的内容列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  企业和项目经理  诚信建设   指导性意见
抄送:建设部市场管理司、省监察厅、各市招标办(处)、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张家港保税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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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09:13:46 |只看该作者
引两份文件,共大家参考。

苏建招(2008)13号

关于规范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变更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招标办:

    为加强市区建设项目中标后管理、规范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备案管理,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苏建招[2005]580号,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关于苏州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建市〔2008〕5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符合《指导性意见》变更规定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网上公示、招标办备案,确认变更。

    二、继任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业绩应不低于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且符合招标中资格审查关于建造师的(项目经理)相关条件、要求。

    三、变更程序:

    1、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印证变更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2)拟继任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

    (3)拟继任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和相关业绩材料;

    (4)经继任建造师(项目经理)本人签字确认的拟上岗到位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

    2、公示

    承包人应将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情况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变更并修改记录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承包人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申请变更报告和相关资料报招标办。由招标办备案并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四、公示期间,如有投诉举报的,由招标办会建设单位调查核实。承包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变更不予通过,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市招标办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造师(项目经理)情况公示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中标建造师
  
资质等级
  

继任建造师
  
资质等级
  

变更原因:





建设单位意见:

                                       

投诉举报电话:

建设单位电话:               传真:

招标办电话:                 传真: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注:原中标项目经理自变更备案三个月内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拒绝。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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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1:03:39 |只看该作者
同意二楼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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