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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专家出问题 “中心”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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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11:16:4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这篇文章,与我们讨论过的“负责”和“沉默”等问题有共同之处。特此转载,供大家参考。


专家出问题 “中心”该负责吗

作者:余海玲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更新时间:2006-4-6  

  集中采购机构是招标文件的制作者,是评标全程的组织者和见证者,那么——

  与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交流时,该主任诉苦,“采购中心难做啊!比如评标,有些专家不按照相关规定评审,由此影响结果的公正性。指出来吧,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不能随意干涉专家独立评标,而且以组织者的身份指出来还可能会被认为是‘越权’;不指出来吧,出现问题后,监管部门在追究相关专家责任的同时还会将责任归结到采购中心,认为采购中心在组织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

  就相同问题采访不同集采机构时,发现大家几乎都有类似的遭遇或担忧。也有集采机构认为,既然其在评标过程中被定位为组织者,那只要保证评标所需的软硬件到位就可以了,专家自身出现问题,不该由集采机构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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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7 10:32:22 |只看该作者
关于集采机构本身定性问题,参见最新转发的帖子 :《集采机构设置现状分析 》,该帖同时介绍了美国和香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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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7 09:27:3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专家的责任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专家本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不能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在法律上,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评标委员会也不能对评标结果负责。
18号令规定招标机构不... [/B]

就目前的招标法规和程序来说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组成负责,而评标结果是由专家负责的,这是没有问题的。

laochan的意见中反映了中国招标的一个问题,就是目前的招标把评标这一重要环节相对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是由大多数与项目无关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来评标,这是因为中国的招标大多是政府管理手段,用来防止腐败等。其实这些都是不是招标的本身的目的

我到以为真正的招标应该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来评标,专家是为这些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进行咨询。这样招标结果就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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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7 08:58:54 |只看该作者

专家的责任

专家本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不能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在法律上,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评标委员会也不能对评标结果负责。
18号令规定招标机构不能参与评标,当然不能,也无法对评标结果负责。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招标无人对评标结果负责。这也是目前政府采购招标中问题较多的原因之一。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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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20:58:51 |只看该作者
专家本身出问题当然由专家本人负责。
但是目前政府采购专家还没有建立起集中的专家库,都是各代理机构自己管理的专家库。要有管理的责任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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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11:38:04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同意总舵主的意见。

财政部门针对招标公司和招标机构出现的大量问题,制定了18号令的有关规定。但是出现了新的问题和矛盾。

其实,许多问题是采购人或者“业主”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一把手等负责人的问题)目前没有很好的制约。吉林招标公司李绍轶同志的文章,(本网已经转载)就讲到了这一点。

最近,赵昌文的文章也很好。

另外,我觉得:还是于安教授说的对,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实际上应该是政府的部门或者是政府成立的事业机构(上海政府采购中心,就是相当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不应该简单的理解成什么“与财政脱钩”。……

而且,现在的集中采购,是不是真正的“集中”?

如果家乐福的中国采购或者全球采购,也采取北京市家乐福采购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家乐福采购分中心、海淀区家乐福采购中心,各自单独采购 ……那还有优势吗 ?

不知道各个区、县级的集中采购中心有多大的工作量?

有人解释过,为什么制定强制招标的金额?

比如,高速公路项目正常的投标费用在5万元以上。假如有20家投标,则投标总花费在100万元以上。国家也要算经济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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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09:36:3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确有矛盾之处,两法有必要且迟早会合一。我倒认为招标文件的制作者应该不参与评标,但可保留解释权。心胸坦荡,何必争之!
橡木世界 http://endeyin.nbmanage.com email:endey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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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09:19:19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

我认为,18号令关于招标机构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规定是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实际上对招标过程也是很不利的。招标机构接受委托实施招标,应该,也必须对招标全过程负责。评标是招标全过程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却不让招标的实施者参与,真是不可思议!由此产生的后果是:无人对评标结果负责。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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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08:32:10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18号令等法规为了控制可能存在的“采购机构主导招标导致招标不公”这一倾向,对采购机构的职责、权力做了明确的限制。我感觉,在此以前,没有其他法规写得这样明确的。当然,法规也可能会调整的。
遗憾的是解释没有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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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20:58:11 |只看该作者
转载,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有普遍性,而且可能不是一下子就能够讨论清楚地。

您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想法当然与上述意见比较接近。

本人还没有发表意见,那不是三两句话能说清楚的。

但是,我还是原来观点——基本上同意或者接近总舵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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