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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9 21:29:5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假设有ABCDE五家公司入围投标,其实C D是E公司的陪标,最后评标结果是AB公司分列中标候选人第一第二名,在公示期内E 公司为此投诉CD公司串标,经调查,串标成立,两公司作废标处理,中标结果无效。重新评标,因基准价变化,E 公司也可能经过测算,结果E公司如愿以偿得以中标。我的问题是重新评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种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是否较大范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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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0 09:07:4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应该是工程招标吧。
如果陪标的能够认定成立,那么E公司也应该是废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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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0 08:45:13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13号令》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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