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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有权放弃此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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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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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7-14 14:43: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前,招标人想放弃此次招标,招标人是否有权撤消此次招标?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望告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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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7#
发表于 2007-7-5 17:19:00 |只看该作者
这时中标人放弃此次招标结果有两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而放弃此次招标的,招标人不需承担责任。(我想这时相关部门应该出具书面的说明吧!不能说撤就撤的。)
2、除上面的原因外,招标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责任的大小就看对中标人造成的损失了。
昂特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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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6#
发表于 2007-7-4 18:11: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lyangel2007-03-23 10:37发表的:
13号令中有相应的规定: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

请问,这个13号令的名称是?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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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07-7-4 17:56:2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taylor2007-04-02 23:54发表的:


招标方或用户故意拖延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三楼引用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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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07-7-4 17:31:45 |只看该作者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也有这样的问题存在,但一般情况下,这样的情况发生后,招标人都会与中标人进行协商,然后由具体承接这个项目的单位给出一定的补偿给原中标方,当然这都是在双方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原中标人如果不能得到招标人真正的认可,这个项目就算由你做了,我相信在做的过程中,招标人也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干扰,双方在最初的时候已经留下了不和谐的隐患,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不会有多好的结果.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实权的权利部门,他们作为招标人时,如果中标人不是他们真正的关系人时,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性就会很大,而一些监管部门也会这样的情况睁只眼闭只眼.这也是我们国家有法不依的一个具体体现,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方法来杜绝,因为这不是一个人两个人就解决的问题,而是一种根本性的社会现象.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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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07-7-4 13:49:16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不多见吧   不想让他中标就不会给他发中标通知书  发完中标通知书就别废人家标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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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07-7-4 13:26:45 |只看该作者
这么说了半天也没有一个实质性有效的答案?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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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1#
发表于 2007-4-2 23:58: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kinmy2007-03-30 09:41发表的:



说废就能废啊?
也太霸道了吧。。。

说得好!!!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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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07-4-2 23:54:3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张晓凯2007-03-30 14:31发表的:
中标通知书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发出后30日之内招标方必须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责任。

招标方或用户故意拖延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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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07-3-30 14:31:52 |只看该作者
中标通知书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发出后30日之内招标方必须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责任。
张晓凯 中国国际招标网客户中心 电话 :01058851111-674 手机:  13522361290   球球 :285282409 群 4359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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