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内容为m、l两项产品,其中,m为核心产品。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在评审及中标公告后续环节发生如下情况: 参与项目投标的共5家投标人,分别为A、B、C、D、E。其中A、B两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m品牌相同,其余3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m、l品牌均不相同。经评审,5家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A、B、C、D、E,且每家投标人的评审得分均不相同。 本项目按期发布了中标公告,A为中标人,中标公告附有中标人A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二天,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了某投标人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A投标人所提供的l产品制造商为中型企业,A投标人不满足小微企业的条件,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了该质疑,经与A投标人所提供的l产品制造商进行核实,并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最终确认质疑成立。如对A投标人的报价评分进行修正,A的综合评分则变为排名第二。调整后,投标人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B、A、C、D、E。 问题引出 质疑成立的情况下,如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中标人应当为哪家?对此,专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中标人应当为C。第二种意见是中标人应当为B。 观点分析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可知,在质疑发生前的评标阶段,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A、C、D。 持第一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如对A投标人的质疑成立,则本项目原中标人A综合评分不再排名第一,合格投标人数量剩余4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由于评标阶段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为A、C、D,故另行确定C为中标人。 持第二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如对A投标人的质疑成立,则本项目原中标人A综合评分不再排名第一,合格投标人数量剩余4家,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在另行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重新对评标阶段的中标候选顺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投标人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B、A、C、D、E。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于A、B两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m品牌相同,B综合得分最高,因此在A、B之间内部竞争选择B作为具有中标推荐资格的投标人。B投标人再与C、D、E3家投标人综合得分进行外部竞争,按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序,中标候选人顺序应当调整为B、C、D。因此,应当另行确定B为中标人。 笔者认为,质疑成立的情况下,如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本项目中标人只能确定为C。理由有三点。第一,根据94号令的规定,质疑答复的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而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的主体人为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阶段将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根据质疑认定结果进行调整,该做法并无法律依据。第二,本案情的情况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因而,也不可以启动重新评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第四十四条的解释来看,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重新评审仅限于对原评审意见中资格性检查是否正确、分值汇总和政策功能价格计算是否有误、分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评分畸高畸低5方面进行审查,并不能超出上述情形外对中标候选人排序进行调整。第三,本项目质疑后出现的情况不属于评审错误,因而也不属于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综上所述,质疑成立的情况下,如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本项目中标人只能确定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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