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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可以成立索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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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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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3-4 08:55:1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专家说,给我加钱,不然我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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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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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5 16:01:48 |只看该作者
评审有问题,代理都没资格反对,好吧。
个人也不赞成!87号令的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你还觉的代理机构的职责少吗?
这种评委有,但是不多,从去年开始,看看全国各地交易中心,很多关于评审专家的处理出现很多,意思就是在整顿。only1u朋友说的是最根本的,代理机构最基本的任务,是确保过程和结果合法,成本是要第一考虑的。但是咱们说的前提基础,还是你自身强。评委提出问题,代理机构基本上是先与评委沟通,按照法律法规与招标文件与评委沟通解释,做工作。不能没有问题,评委硬是要废标吧。但是出现问题了,还要看什么问题,那就看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控场能力了,有些个别代理公司,也是比较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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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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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3 19:40:05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21-4-12 10:16
评审有问题,代理都没资格反对好吧。
这件事也要考虑成本。
不是觉得正确就可以理直气壮的。

"评审有问题,代理都没资格反对好吧。"对这句话,我有不同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如果评审专家有问题,采购人和代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提出,专家拒不改正的,可以立即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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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19:37:50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1-4-1 19:52
楼主所说:我是代理,我能有什么问题。。。
如果没问题,你就应该义正言辞的答复,您看着办!基本上我从来 ...

分析到位、透彻。能理直气壮的没几个,只是该专家也太大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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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1#
发表于 2021-4-12 10:16:47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1-4-1 19:52
楼主所说:我是代理,我能有什么问题。。。
如果没问题,你就应该义正言辞的答复,您看着办!基本上我从来 ...

评审有问题,代理都没资格反对好吧。
这件事也要考虑成本。
不是觉得正确就可以理直气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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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 19:52: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所说:我是代理,我能有什么问题。。。
如果没问题,你就应该义正言辞的答复,您看着办!基本上我从来没有这么拽过,和评委沟通都是达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呵呵!
专家说,给我加钱,不然我废标。。。
两种情况:
1、你不搭理他,正常评审,正常该给的评审费给,反正最后都有一个最终结论,谁实力强谁中标!代理机构该收的代理费一分也不会少。当然个别地方规定,评审费也是采购人给,与代理机构没有什么关系。
2、他找了理由,真要废标。那么问题来了,废标!!!这个理由就很重要了。评委对评审报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1)如果废标理由很充足,那么按照正常程序,就应该废标,但是大部分地方都是评审费,代理公司出,那么这就是白出的钱,正常代理费是规定死的。而且现在标书费又不能收,按照正规来说,代理公司的唯一利润来源就是代理费,这就相当于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了。
(2)如果废标理由很违法,而且我代理机构,正常评审费还要出,那么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咱们就应该非常有底气的把评审报告(只要他敢白纸黑字写上,我就敢告)提交财政部门。估计专家都不傻,你的正常评审费才多少钱,一般正常人思维应该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情绝对不做,损人利己的事会犹豫考虑(考虑是后果值不值得),如果真被财政叫去,倒霉的是他。
(3)如果废标理由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基本上是普遍现象,很多公司的招标文件,粗略一浏览,惨不忍睹,大错没有,小问题层出不穷。真是废标,也是分分钟的事情,评委能说出“给我加钱,不然我废标”,应该是有一定底气。如果真闹到财政监督,你有来言,我有去语,估计80%以上都是代理机构和评委各打50大板,废标就废标了,最终吃亏的是谁,你自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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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 09:29:15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什么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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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 09:28:24 |只看该作者
这已不是什么新闻了,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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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15:42:12 |只看该作者
至于是否构成受贿罪(没有索贿罪,索贿是指受贿情节严重,按受贿罪从重处罚),应根据以下几点判定:
   1、如果评委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不构成受贿罪,可以适用《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的标准是2000-5000元,各省应该有具体的规定。达不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按前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如果评委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适用受贿罪或敲诈勒索。但受贿罪立案的标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达不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按前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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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15:12:17 |只看该作者
首先应确定,是否属于专家的合理报酬,超出标准的属于收受好处、不当利益。
  1、如果是工程招投标,应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计委令29号) ‘’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无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处罚。
  2、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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