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通知
沪建招〔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利用数据库信息,减轻投标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参与各方行为,现对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的投标文件精简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简投标文件 (一)精简企业和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再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评分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函等企业证明材料,由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统一生成《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样张详见附件); 2.项目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和有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函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信息平台统一生成《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样张详见附件); 3.拟派项目组其他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仅需在拟派项目人员表格中填报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汇总表。
(二)精简类似项目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填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包括其他个人)业绩的,投标人仅需在相应业绩申报表格中填报企业业绩的基本信息:本市项目业绩在项目编号一栏中填写合同报送编号(例:W201708019876),外省市项目业绩在项目编号一栏中填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编号(例:1101071704060102)。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精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邀请文件对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有要求的,投标人仅需填报相关财务指标的汇总表格,并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无需将完整的会计师审计报告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二、精简参加招投标活动时所需携带材料 不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投标企业法人凭身份证、被授权委托人凭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资料。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按照电子化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编入投标文件,在开标时不再要求单独提供。开标时,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证明其身份。被委托人必须与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一致。 三、投标企业、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的生成规则 《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以开标当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自动生成,其中在沪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结果以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为评价基准日。基本情况表通过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场所评标电脑提供评标委员会使用,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可通过诚信手册查询最新的基本情况表信息。 四、实施时间 2018年8月1日起办理监理、施工招标登记的项目按本通知要求实施。 附件: 1.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样张) 2.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样张) 3.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样张)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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