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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近的投诉处理决定,与之前动辄废标的结果区别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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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17:40: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8-5-22 18:43 编辑

财政部最近的投诉处理决定,与之前动辄废标的结果区别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转型升级公有云租用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417035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8幢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软件)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1号
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华为软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为软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华为软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扣除相应得分后,华为软件仍排名第一,不影响中标结果。
2018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七十七号)

2018年05月22日 09: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党校数字图书馆工程数字资源服务中心服务器及配套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C-AZB1721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17层B室
被投诉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财)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当事人:中共中央党校图书馆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中直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科金财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处理器扩展能力≥32路”、“PCI-Ex16插槽”及“内存容量最大可扩展至4TB”三项技术要求。投诉事项2、3:中科金财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数字化加工服务器”、“多媒体采集、编辑服务器”中“硬盘扩展可支持24块2.5寸SAS硬盘扩展”的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中有关中科金财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处理器扩展能力≥32路”、“PCI-Ex16插槽”技术要求的内容成立。根据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中有关中科金财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内存容量最大可扩展至4TB”技术要求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中科金财相应得分后,其综合得分不再为第一名。中标结果无效。
2018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七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风云四号A星地面应用系统业务运行支撑平台存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608)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易德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政府内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成)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8号南九楼庆亚大厦A座413室
当事人: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地  址:中关村南大街4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电信集成所投产品1、产品2应当但不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CCC认证。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产品1包含A和B两种型号,A和B均属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无法认定产品2是否属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中关于A和B应当但不具有CCC认证的内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中关于产品2应当但不具有CCC认证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电信集成不具备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中标无效。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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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5:58:55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5-23 15:07
是的。中标无效后,无论是由采购人另行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采购,都要由财政部门做出这个处理决定。因此与 ...

这个看各主管部门的看法了,当然最好是能及时的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如果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理应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这样所有主体就都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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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5:07:11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23 14:47
接下来怎么做,可能会单独要求采购人依法如何如何。对于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实施条例71条和94号令是有明 ...

是的。中标无效后,无论是由采购人另行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采购,都要由财政部门做出这个处理决定。因此与中标无效一同公布处理决定才更完整,也可以让供应商明白项目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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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4:47:0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5-23 15:00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5-23 12:58
中标无效只是说了半句话啊。

接下来怎么做,可能会单独要求采购人依法如何如何。对于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实施条例71条和94号令是有明确规定的。毕竟确定其他供应商或者重新采购的主体是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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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3:42:09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一般是责令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维持原结果。但政府采购没有变更中标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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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2:58:24 |只看该作者
中标无效只是说了半句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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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08:57:31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5-22 21:38
后两个不是废标吗?

而且,最后一个,A和B均属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 ...

你对比下之前的财政部投诉处理,以责令废标为主。现在仅仅是规定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根据实施条例71条和94号令有关规定,中标成交无效不一定废标,有可能会从其他合格供应商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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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21:38:4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5-23 14:39 编辑

后两个不是废标吗?

而且,最后一个,A和B均属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无法认定产品2是否属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

这个是什么解释?在目录里就是认定属于,不在就是不属于,怎么还有无法认定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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