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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转账是保证金的合法缴纳形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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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20:57: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8-1-28 18:40 编辑

网银转账是保证金的合法缴纳形式吗?

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就某货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为××年10月10日-10月17日。投标截止时间为11月4日上午9时。

  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5万元,要求投标人于11月1日16时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递交至指定地点,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A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

  11月1日,A公司以支票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写错了。由于时间关系,A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最终于11月1日15时30分,以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账户转入5万元投标保证金。

  11月4日,A公司提交投标文件时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理由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A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合法。但采购代理机构称,A公司未在有效期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经协商,最终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了A公司的投标文件。但在评标现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环节,评审专家认定A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按无效投标予以处理。

  随后,A公司以评审过程违法为由提出质疑,在对质疑答复不满后,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规且超出质疑期限,如何纠错?

  2.网上银行转账是保证金缴纳的法定形式吗?

  专家点评

  供应商未在有效期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应承担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质疑的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目的就是让供应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时及时进行维权,以尽量在开评标前纠错,防止评标结束后因招标文件的问题而导致废标,提高采购效率。

  如果招标文件确实存在问题,而供应商又未提出质疑,那么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吗?

  笔者认为,招标文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文件之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无效的。虽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表示“认可”,但招标文件中的违法违规内容也是无效的。

  超过质疑有效期,招标文件违法违规内容侵害供应商权益如何纠正?

  本案例中,A公司未在有效期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此无法投诉。那么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如何维权呢?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可以质疑的内容除了采购文件外,还包括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采购过程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的,通常情况下,如果招标文件违法,采购过程一般也存在违法行为。供应商在无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可以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这样就能够对前期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了。

  虽然允许供应商对基于招标文件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实际上就相当于对招标文件重新提出了质疑,这就使《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文件质疑期限的规定失去了意义。但是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即使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也应当允许在采购过程中予以纠正,这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本意。

  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可以对评审过程提出质疑。

  网上银行转账是投标保证金的法定缴纳形式吗?

  首先在金额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预算的2%。本案例中预算为300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不超过6万元,因此招标文件规定的5万元是合法的。

  其次在形式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交保证金的形式较多,只要是非现金形式即可。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提交,范围小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形式范围,招标文件这一规定合法吗?

  笔者认为是不合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的规定,应理解为除现金形式外的任何形式均可,而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只规定了其中的几种形式,排除了其他形式,这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因此本案例中,仅限定法定范围内的几种保证金缴纳形式是违法的,A公司网上银行转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有效的。

  最后在时间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人就应当遵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的决定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少于20天,只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未侵犯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时间,就应当认为是合法的。自提交投标保证金后至投标截止,如果投标人决定不参加,是可以退回保证金的。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为xx年10月10日,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为11月1日,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少于20天,是合法的。

  综上,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数额和提交时间的规定是合法的,而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的规定是违法的。

  能否仅以招标文件规定认定供应商保证金缴纳不符合规定而判其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如前所述,如果投标文件中出现违法的内容,就是无效的,投标人无需遵守。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形式的规定是违法的,A公司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有效的,因此代理机构不能拒收A公司的投标文件。而且根据87号令最新规定,今后只两种情形代理机构才可以拒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即逾期送达和未按要求密封。

  采购文件内容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也就是说,评审专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但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评审专家就应停止评审。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形式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审专家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继续评审。

  综上所述,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并不代表超过该期限后就无权对招标文件的错误进行纠正。《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没有质疑但是确实存在错误的招标文件,从制度上作了纠错性设计。从供应商的角度,可以通过对后续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间接对招标文件进行否定;从评审专家的角度,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停止评审并进行汇报。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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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4:58:22 |只看该作者
网银只要到账了就不能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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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5:04:21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19 13:42
采用网银或电汇的方式,钱到你的账上,还能撤回?这两种方式与支票并无什么差别,反而比支票更加方便、快 ...

只要你不显账转账入账,就能撤走,不是有这种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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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5:02:50 |只看该作者
1200问 发表于 2018-1-25 15:13
刚好在《决策情报学》经济环境分析涉及到支票等概念,
(1)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

我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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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6:22:41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19 13:58
不过政府采购条例中对于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的限定对象是投标人,并同时明确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

赞同,法定形式必然是可以的,其他只要不是非法律法规限制的非现金形式,只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无不妥。
至于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间较晚导致未能按采购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问题,实施条例已经很明确如何处理了,这属于投标人自身的问题了,他也会因此承担投标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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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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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5:13:24 |只看该作者
刚好在《决策情报学》经济环境分析涉及到支票等概念,
(1)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类型
①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基于出票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银行之外的机构或个人。
②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
4.2.3  支票
(1)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类型
①普通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
……
4.2.4  本票
(1)本票的定义
广义的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直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并承担完全付款责任的票据,基于包括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狭义的本票限指银行本票。
由上可以看出,上述票据一经交付对方,就不可撤销。
而网银等有可能撤销。
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察看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
所以规章的规定、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问题,符合性审查不能通过,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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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1:33:02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8-1-21 22:09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于11月1日16时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 ...

比较赞同本观点,招标文件是唯一的评判标准(除非违反的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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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22:09:46 |只看该作者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于11月1日16时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递交至指定地点”,没有“等”,个人认为投标文件无效;如果,我说是假如,像第33条加了“等”,就不能判定无效。“等”绝对不是终结的意思,是指像支票、汇票、本票等类似的支付票据,当然网银也可以,关键是招标文件有没有“等”字。
从第33条整体语句的语法逻辑分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4种形式的的任何1种或2种、3种、4种,都可以,不违法。
如果我是投标人要质疑或投诉的话,应该针对招标文件的“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这句话违法,才能投诉质疑或投诉成功,这句话才是明确无误的违法规定。拒收成立的条件只能是2个:逾期送达和未按要求密封。如果是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没有加密也可以拒收。其他任何规定都是违法违规。
本帖估计应该是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文章或论文,水平也不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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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0 00:03:0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实施条例中罗列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这四项是必须接受的形式,现金是不能接受的形式。此外的形式那就要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任何形式递交保证金都可能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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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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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3:58:00 |只看该作者
不过政府采购条例中对于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的限定对象是投标人,并同时明确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那么招标文件是否可以限定其中几种非现金的方式呢?个人认为只要没有故意的限制于排斥,应当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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