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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依然热衷于“购买招标文件时设置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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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08:57: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技术馆安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TCL-BJ18-1705058-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
当事人2: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7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要求提供与安防无关的资质作为门槛条件,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竞争。2.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要求提供业绩案例作为门槛条件,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投标。3.招标文件评分方法和标准中相关业绩的评分设置,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未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一份类似业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举报事项2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方法和标准”中要求的相关业绩是科技馆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并未局限于科技馆的业绩。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包括以投标人报价算数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进行价格打分、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二是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科技馆废标。
针对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购买招标文件设置审核条件、将不合理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等问题,责令科技馆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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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09:54:0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12-26 11:14
人大的网上有两个版本。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11/18/content_1892150.htm您看看这个版 ...

谢谢。确实有两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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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09:52:59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2-21 15:49
您可能没注意政府采购法修订情况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 ...

谢谢。好像少于十个字的帖子不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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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1:14:18 |只看该作者
1200问 发表于 2017-12-21 15:19
这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的,不会有错。若这都有错,我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 ...

人大的网上有两个版本。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11/18/content_1892150.htm您看看这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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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1:01:22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12-19 09:43
我觉得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应该自己好好解决,总依赖于投标人投诉或财政部门监督处理显得水平太低。

投标人投诉或财政部门监督处理才是最好的提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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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6:02:36 |只看该作者
这一条我觉得也不对,政策采购实施条例释义中的第78页中倒数第八行就有可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文中说对于此类业绩不可一刀切地禁止,最主要的是保证潜在供应商的数量,如果该特定资格条件的设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仍有很多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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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5:49:46 |只看该作者
1200问 发表于 2017-12-21 15:18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9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修订内容包括删除71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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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5:49:23 |只看该作者
1200问 发表于 2017-12-21 15:19
这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的,不会有错。若这都有错,我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 ...

您可能没注意政府采购法修订情况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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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5:19: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200问 于 2017-12-21 15:25 编辑

这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的,不会有错。若这都有错,我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就不靠谱,不可能重印十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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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5:18:04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2-20 14:05
咱们看的貌似不是一部《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9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八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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