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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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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22:06: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3 09:25 编辑

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2017-07-02    中国政府采购报

——由几起政府采购案例引发的思考

李娟

案例一: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发布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应判定为投标无效。

案例二:某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在采购结果公告的中标明细单中,中标设备的产地注明为“美国”,引发了其他供应商的质疑。

以上案例中,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引发了质疑。不过,笔者想探讨的不是评审专家应承担何种责任,而是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代理机构应进入评审现场
当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实践中,有些地方由代理机构安排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审,有些地方的项目负责人根本不进入评审现场,完全由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正如上述案例所示,评审专家的素质存在较大差异,在客观、公正、审慎评审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加之监督难度较大,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笔者认为,代理机构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协助评审专家就资格性要求、客观分的内容等进行核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代理机构于评审活动结束后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也提出,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可见,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要有所作为。

入场后负责哪些工作

一是宣布评审工作纪律。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宣读评审工作纪律,既有助于新入库的专家学习掌握相关要求,又能对专家起到警醒、震慑的作用。

二是介绍采购文件内容。采购文件动辄十几页、几十页,由评审专家自行熟悉了解,需要较长时间,且容易抓不住重点。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介绍采购文件,可以分清主次、抓住关键点,提高评审效率。

三是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承担着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对这些政策功能的掌握,包括对与政府采购评审相关的政策文件的掌握,通常情况下代理机构比评审专家更为熟悉。如,天津市有关部门于今年3月底下发通知,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最低调整为3159元,自4月1日执行。代理机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在评审环节向评审专家详细介绍情况,否则可能埋下隐患。

四是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进行评分。对于某些实质性资格要求和客观分的要求,代理机构可以协助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共同认定的事项,可以核实是否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的判断。虽然评审的主体是评审专家,但代理机构有权利监督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此外,对专家评审的主观分,代理机构还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出现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也要尽到提醒的义务,避免因评审专家的失误导致项目“带病”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规定代理机构不得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同时明确了追究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若干情形,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69号文也提到,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这些规定,都要求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活动时不应越位。对资格性、客观性内容,代理机构可以进行校对、核对;对技术性问题以及评审专家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则应交由专家独立评审,不得干预。代理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统一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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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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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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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5:12:55 |只看该作者
leaist 发表于 2017-7-20 15:22
你们说的都有道理,不过我想不明白的是,既然能采取进入现场的方式进行监督,那何必还要通过什么“高科技” ...

监管部门人员有限不可能每个项目都到场监督的。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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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09:19:2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讨论很具有现实意义,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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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0 15:22:31 |只看该作者
你们说的都有道理,不过我想不明白的是,既然能采取进入现场的方式进行监督,那何必还要通过什么“高科技”手段进行远程监督?这不是舍近求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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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6:02:07 |只看该作者
禁止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既违法财政部相关规定,更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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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5:58:20 |只看该作者
鸡同鸭讲,压根就说不到一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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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7:38:2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6:49
你都禁止进入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无法真正的履职,如宣布评标纪律,纠正评审专家违法评审,复核评审数据、 ...

        评审报告需要在复核无误的前提下再出,签字,评标纪律等通过发放纸质材料,评委签字确认。对评审内容的监督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无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过一遍。不过我武断的认为一下,大多代理也只是对否决部分和中标人进行复核吧。现在越来越多都电子化评标了,未来还可能会异地评标,评审现场也会越来越淡化了。
        对于地方法规,也许我看的是未修正前的,是设区的市仅限于那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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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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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7-7-5 17:22:5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6:37
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这是因人而异的事儿, ...

        1、你也同样表示了:“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无法以非法干预对其进行处罚。
        2、哈哈,身临其境那是永远达不到的(省级也达不到),否则我也不会提出对评审内容监督的问题。至于我的怀疑,就像我第一条所说,录下来了可以就此处罚他吗?所以有时候是该出手时,却无法出手。
       3、从面对面监督变为通过监控监督,如果您认为这是剥夺,那也不必再争论。与此同时,采购人毕竟还在现场,让采购人履行相关职责相关法条不也是允许的吗?
        最后,社会代理是要代表采购人的利益(集中采购机构除外),采购人大多是公务人员在从严治党下,一些想法还是要通过代理实现的。尤其是采购代理门槛没有了这个大背景下。进一步规范社会采购代理我个人认为更重要一些。最后这一段有点有罪推论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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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49:4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6:5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5:59
1、禁入并不导致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不改变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2、对于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否 ...

你都禁止进入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无法真正的履职,如宣布评标纪律,纠正评审专家违法评审,复核评审数据、处理与评标有关工作。评审报告一旦完成复核数据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就成了问题,不是依法可以重新评审情形的只能重新采购。时间物力精力浪费不说,还可能引发质疑投诉一系列问题,有时候明明可以过程中解决为何偏偏让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就因为一句莫须有的非法干预评审。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却被禁止入评审现场,隔空组织也是一种很有趣的现象呢。
地方性法规前面已经说明2015年之后只能制定文化、环境、城市容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不在其中。2015年之前如果有地方立法且涉及到代理机构是否入场的问题,只能说浪费立法资源,高射炮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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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37: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6:46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6:24
1、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和没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如何说话能一样吗?要是我指出评委有错误,但实际没有错误,是 ...

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这是因人而异的事儿,岂能以偏概全。
我去过很多交易中心或者代理机构的评标场所,说句实话在省级以下地级市很难找到所谓科学技术能够让人身临其境的场所,更何况如果有这样的技术根本无需禁止代理机构入场,你的怀疑如果代理机构实现了不正好给监管部门录下来当场拿下么
建议你看看财库2012 69号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监督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纠正不正当、倾向性言论是其职责,新财政部18号中有总结性的规定。职责是不能剥夺的,其次当评审委员会不听时,应当上报财政部门,并在信息评价系统中对专家进行考评记录。专家与代理机构是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不是谁单方面监督和制约,代理机构有问题专家也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任何一方缺乏监督和管理都不是好事儿,法律体系有规定则不能违反,法有授权必须为。你担心代理机构进场非法干预评审而禁止代理机构进场和因为担心吃饭噎住而不吃饭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样的监管只是形式上的监管,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真正有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应当该出手时即出手,谁的问题处理谁,怕这个有问题怕那个有问题,怎么不想想监管部门自己有没有问题,别人又怎么看待你监管部门。
最后一句:进入评审现场履行法定职责是代理机构的义务,不能人为剥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库[2012]69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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