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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狭隘的解释不宜称作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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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6:43: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wjjst 于 2017-3-21 16:45 编辑

本论坛有个转发的帖子,题目为“建筑市场串标将被严查 上海实施新招投标管理办法”,从题目看挺吸睛的,但浏览内容后你就会失望。特别是感觉不宜将一些狭隘的解释作为亮点。如“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作为串标情形之一就是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狭隘解释。因为错误一致只是异常一致的一种情况。有时候两份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都是正确的,但也可能属于异常一致。如我们最近就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两份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的某幼儿园三维效果图完全一致。上海的以上条款能套住这种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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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20:18:53 |只看该作者
wjjst 发表于 2017-3-21 16:44
http://bbs.ebnew.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7383&highlight=%BD%A8%D6%FE%CA%D0%B3%A1%B4%AE%B1 ...

我很同意你的看法,不过既然是转,也就不是使作俑者了,可能用的是“反语”,哈哈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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